编辑:
2013-12-17
3进一步推进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3.1慎重选择适合自身国情的融资融券运作和交易模式
我国2008年修订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把融资融券纳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但同时又规定了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五个条件,这说明只有小部分证券公司是可以经批准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此外,条例还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这一规定又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的地位。因此,综合来看,我国确立的模式是类似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双轨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也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选择类似台湾的模式既有利于防范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不成熟、市场信用薄弱、监管不完善等缺陷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又避免了像日本采用“单轨制”所带来的市场垄断弊端,利于融资融券市场竞争,形成良性的市场。同时,应注意到我国属于转轨经济国家的现实,证券公司许多地方有别于他国,如国有股问题,A、B股问题,银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时,还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摸着石头过河”在实践中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
王福岭、李巍、罗国庆(2009)指出,我国应采取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授信模式作为过渡,待市场发育成熟后再逐步转向市场化模式。因此,主张建立证券金融公司时要充分注意其过渡性。从日本、台湾的经验看,证券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以及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其局限性也日益凸显: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在运行中也容易导致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而且,其本身作为一个“强加”的中介枢纽,提高了融资融券的成本,降低了市场配置的效率。既然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作为一个过渡的桥梁,在制度设计中,就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在功能上,应尽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减少政府过度干涉,防止权力和责任过于集中。
标签:融资决策论文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