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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3.2进一步扩大融资融券参与主体范围
随着“融资融券”的酝酿上马,相关各方都陆续出台了各项操作政策。国内融资融券标的的限制条件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二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近二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上交所和深交所都规定融资融券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维持保证金不得低于130%;如果维持保证金比例低于130%,必须补仓到维持保证金比例高于150%。只有超过维持保证金比例300%的部分才能从信用账户中转出。从融资融券标的和保证金的横向比较看,我国比美国和日本都要更为严格和谨慎一些。
2010年1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申请首批试点的证券公司需满足净资本50亿元以上、通过“全网测试”和符合“一参一控”等六大条件。将在通过融资融券业务联网测试的11家券商中选择6、7家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首批试点,计划于春节前完成评审,“两会”后融资融券业务将正式上线。
标签:融资决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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