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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完善增发融资方式的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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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7

(二)对募集资金的规模及其使用实行必要的约束

由于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要在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现,为遏制公司筹资时不考虑自身运用资金能力的现象,可以临时性地对资金投入期限、净资产、发行前后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等指标设置原则性的限制,以防止公司盲目地大规模融资。今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待时机成熟时,再取消这些限制措施。

此外,还可以规定发行人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对关联方占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也应禁止。

(三)对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关联方资产或股权作进一步规定

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关联方资产或股权的,应遵循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监管部门可以在程序、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四)进一步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鉴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形成过程、主要结论以及公司的主要决策过程在现行的招股文件中没有要求详细披露,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目的,形成有利的市场监督环境,可以规定载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内容的文件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同时,还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在季报中详细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批准、项目实施进度等内容。

结 语

综上所述,增发政策正逐渐实现其政策制定初衷,即根据融资方式市场化的时代要求,推动以配股方式为主的融资格局过渡到以增发方式为主的融资体系。面对当前的证券市场环境,在推动市场化的增发融资方式的同时,应适度加强对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约束,增强对融资的后续监管,而不是轻率地否定增发的市场化取向。我们相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增发这种被境外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融资方式的效果和作用将会逐渐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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