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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群企业融资现状及政策需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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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7

税内及税外规费直接增加集群企业的财务负担,削弱企业现金流。由于历史等各方面原因,长期以来我国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税负不均和税负过重大量分流了广大中小集群企业的资金。王组强(2005)对浙江省内500家集群企业进行的调查研究及福建省社科联王碧秀组织的对福建省106家集群内民营企业的调查研究表明,两省五成以上的民企觉得税收及税外规费负担重。相比较而言,福建省民企的税内外负担又比浙江省重,这也是浙江产业集群发展更快更好的原因之一。

税收政策是个利益分配工具,直接反映民企所享受到的重视及支持程度。然而与国企、外企相比,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民企税负偏重问题。王碧秀等人(2004)的调查研究发现,民企除了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外,还要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国家对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的政策优惠,往往将民企排除在外;所得税减免的起算时间,外企是从获利年度起算,民企则是从开办日期起算;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民企在增资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外企不仅不需交个人所得税,还返还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此外,各种达标费、赞助费、培训费、报刊费等税外规费很多。有的民企每年向政府各部门缴纳的费用多达几十种,有的上缴的税外规费甚至超过税收。在税收方面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使家底原本就薄弱的民营企业更加不堪重负,内部资金积累能力受挫。

(二)股票市场和风险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基本被堵塞,制约集群企业从外部市场融通权益性资金的能力

我国证券市场由于发展时间短及其他历史原因,证券市场种类少、进入门槛高,广大集群企业基本被堵在门外,难以从主板市场融通权益性资金。2004年5月深圳中小企业板开市,但除了对申请上市企业规模的要求有所降低外,其他与主板市场的要求几乎一致,绝大多数的中小集群企业仍被拒之门外。同时,设立风险资本市场的宏观条件、运行机制也不成熟,风险资本难以进入产业集群。可以预见的是,集群企业难以从权益市场上融通资金状况在未来较长时期内难有太大改变。

(三)信贷政策不合理,支助性信贷缺失,制约集群企业从外部市场融通债务资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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