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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群企业融资现状及政策需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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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7

信贷政策是集群企业重要的外源性融资机制之一,然而现行的信贷融资机制基本上是适应国有企业外源性融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信贷市场的垄断者,主要服务对象并非广大民企,因此集群企业贷款难就是一个合乎实际的顽疾。这种情况况下,本应有各种专门用于扶持中小集群企业创立、发展的支助性贷款,如软贷款、优惠贷款、财政补助等,我国在这方面几乎是空白。更严峻的是,中小集群企业从银行贷款往往面临更苛刻的要求,以至于有的企业觉得银行歧视民企。如,有的银行向中小集群企业收取贷款差额补偿金或贷款滞付金以规避利率管制;中小集群企业难以从银行获得信用贷款、技改贷款,而且抵押贷款过程中费用高、期限短,贷款审批程序复杂。从贷款主体上看,我国货币市场缺乏面向民企的私营银行或中小银行,也缺乏面向中小集群企业的政策性银行,更未见为促进集群企业成长的各种扶持基金或基金会。因此,我国当前间接融资渠道对于广大集群企业而言,也是极其狭窄的。

现有融资中介服务不完善,加大了中小集群企业融资难度。各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往往要求中小集群企业提供贷款抵押或信用担保,由于集群民企普遍存在可供抵押的资产少,所以对第三方担保的需求和依赖性大。但实际情况是我国目前缺乏有效的中小集群企业担保机制。

民间融资成本过高,不利于集群企业积累资金,中小集群企业难以从外部权益资金市场和债务资金市场融通资金。为了解决企业设立、发展所需资金,许多中小企业往往被迫进行地下融资或民间高利贷融资。陈小红、刘剑(2003)、王碧秀(2004)等众多学者的研究表明,“亲友借款”、“民间融资”是民企重要的融资方式,导致民营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地下金融也越“繁荣”。然而,地下融资往往利率高、缺乏法律保护,有的企业因此背负承重财务压力,一旦遭遇产品价格下跌或材料价格上涨等经营风险,往往就会致企业于死地。

(四)集群企业间协作程度不高,限制了集群内部交易性融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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