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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思考

编辑:sx_wangha

20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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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自20世纪发源于法国,现已风靡全球。1980年我国对这一税种进行了4年的试点,1984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作为诞生了仅20多年的新税种,从设立之初就遭到犯罪分子十分猖獗的肆虐。据统计,自1994年以来,全国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案件达上万起之多,占全国税收总量50%的增值税成为犯罪率最高的税种。可以说,从1994年我国确立增值税制度以来,增值税制度的运行和对相关犯罪的打击是相伴相随了十余年。?

1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机理 ?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指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其从事工业制造、商品经营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简单地讲就是在一定时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与购进货物或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对增值额进行征税是通过本环节的销售税金扣除上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间接实现的。
增值税实行“征多少扣多少”的税款抵扣制度,企业销售自己的产品或者商品,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上注明已缴纳的税额,购货方作为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本道环节把加工过的产品或商品再销售出去时,就可以把购进上一环节已纳税款抵扣掉,只就本环节增值部分依率缴纳税额。?
考察增值税征收的过程,我们会发现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有一种层层抵扣、环环相接的特性:增值税专用发票像一根链条将纳税人与国家利益紧密相关在一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兼记货物或劳务所担负增值税税额的特殊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记载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还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主要凭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征收增值税的核心环节。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一种抵扣功能,即销项税抵进项税时,就是用销项税票与进项税票相对照。征税靠这张票来征,扣税也凭这张票来扣。显然,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有一般发票的销售凭证作用外,还具有完税凭证作用。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讲,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现钞价值。 ?
涉税犯罪关注的恰恰是这种“现钞”价值。如果开具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根本不曾依率缴纳过税款,完全是虚填销售和销项税额,让购货方凭这张发票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就等于从国库中侵吞税金,涉及增值税犯罪的机理全在于一张小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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