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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二)建立纳税人举证责任
实践中,一部分纳税人为了逃避纳税义务,往往向注册税务师提供虚假的涉税资料,这直接影响到注册税务师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纳税人和注册税务师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目前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只强调注册税务师必须向国家提供真实的涉税报告,虚假的涉税报告一经查证属实,注册税务师将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委托人在委托注册税务师就其涉税经济活动作出涉税鉴证时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是目前制度设计中所缺失的。这显然有悖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因此,纳税人向注册税务师提供真实涉税资料的义务应该得到确立,相关法律规范应明确纳税人的涉税举证责任,确立注册税务师因纳税人举证瑕疵而出具非客观的涉税鉴证报告的免责范围。
笔者认为,纳税人与注册税务师之间的举证责任包括:纳税人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纳税人有向注册税务师如实提供涉税资料的义务;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当纳税人没有履行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或者履行责任有瑕疵,导致发生偷税、漏税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通过确立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确保当事人履行行为意义举证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行业自律可以从观念和实践两个层面来考察。观念层面的行业自律实质上就是指注册税务师的职业伦理,注册税务师作为社会信赖之职业,具有追求真实与租税正义之义务。一般而言,国际公认的注册税务师的职业伦理包含独立公正立场、负责态度、谨慎的注意、严守职业秘密等四个方面。14号令把注册税务师的职业伦理纳入第三章“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劝阻委托人的违规行为、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等职业道德。尽管其中包含公正立场的内涵,但是笔者认为,仍应该将公正立场的职业伦理予以宣誓,这将会增强行业对职业伦理的整体遵从度。
三、注册税务师行业关于涉税鉴证的应对措施
(一)改进职业意识
注册税务师应当以职业的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出具准确的鉴证报告。这就要求注册税务师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能够如实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情况,不能为了多承揽业务而出具不合规定的鉴证报告,做到维护税法尊严、防止税款流失、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纳税风险。
(二)改进业务水平
涉税鉴证业务是新兴业务,目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等鉴证项目,是一种知识技术型工作,要求从业者必须具备丰富的税收知识和财务知识。如果鉴证机构出现工作失误和差错,使纳税人不该扣除的损失、费用税前扣除了,将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同时,纳税人还将承担补税、罚款的法律责任。反过来,如果使纳税人本该扣除的损失、费用没有税前扣除,则将直接导致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税务师事务所要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加大对注册税务师的业务素质培训力度,使其能更准确地把握有关政策,用自身的业务技能来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标签:财税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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