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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税法通则中地方税权的科学定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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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6

1994年分税制改革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进行初步划分,对于实现税法的统一,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等起到了积极作用,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分割问题,基本实现了改革的目标。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的分税制改革还远远没有到位,表现在税权划分上,存在一些突出缺陷,主要表现在:

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税权高度集中、中央统揽全局的合理要求,对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税制体系的统一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统一税法、集中税权时,忽视了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这突出地表现为我国目前几乎所有税种的税法、条例及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和颁布,地方原则上无立法权。税收立法权的过度集中,首先,使地方政府不能对一些地域性的较为零散的税源立法征税,影响了地方政府开辟税源,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也制约了地方税制结构的灵活性和多样性,造成各地区间的利益不均。

地方对于分权的客观需要导致了地方政府的越权行为,扰乱了分配秩序。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谈税法通则中地方税权的科学定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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