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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财产税收取得制度中的保障理念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9-19

国有财产取得制度表明国家可以通过各种取得手段来取得私有财产,而私有财产权在历史上从来都是作为一种来看待的。 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论国有财产税收取得制度中的保障理念

对私有财产权的强制取得,可能会出现侵犯人之基本权利的现象。但在现代社会中,保障****已成为各个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内在价值之所在,也是衡量一个法律的品格(良法/恶法之分)的重要标准。作为国有财产法之组成部分的国有财产税收取得制度也应贯彻****保障的价值理念。

在国有财产税收取得制度中,涉及的****类型主要有两种:生存权和财产权。生存权是指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立一个使所有人都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的一般客观标准,社会成员根据这一标准具有向国家提出比其他具有超越生存欲望的人优先的、为维持自己生存而必须获得的物和劳动要求的权利,这种由个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而靠国家提供物质条件保障的权利就是生存权。

生存权在****发展史上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生存权的自然权形式;第二阶段是生存权的社会权形式。按照卡尔?弗里德里希(CarlJ.Friedrich)的观点:****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自我保存转向自我表现进而到个人自我发展的各种形式。”到目前为止,人类的权利实践已经产生出普遍影响的其实惟有权利的第一阶段,即“自我保存”的权利。其实也就是洛克当年所提出的三大自然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罗尔斯将其视为****的规范内容:生命权(维持生存与安全的手段);自由权;财产权(个人的财产);平等权(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权利)。这种自我保存的权利就是生存权的自然权形式阶段,这是早期的****法规范的内容。1789年的法国《****宣言》第2条规定:“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是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早期的****规范都把生命作为生存的基本形式,在处理生命权与其他****关系的时候,总是把其他权利作为个人实现生命权的手段,而其中主要的手段是财产权,财产权这时被赋予了绝对不受限制的神圣性。民法中“所有权神圣”观念始于兹,它是基于这样的一种认识——财产自由如果受到限制,个人的生命将失去物质基础,因而为保障生存权,财产自由必须受到****规范的鼓励与支持。所有权绝对不可侵犯的理念,反映了财产权作为早期的生存权保障的手段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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