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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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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费,是根据国务院1999年1月颁布的《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仅仅限于企业征缴,由企业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数额,经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专项存储,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不少问题,有些还是相当严重的问题,表现有下列几方面:
1、企业单位对应该计算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人员范围能减少则减少。年初从上海电视台的《新闻透视》节目中看到,上海有家保险公司的社会保障费缴纳情况也经不起检查,经以种种理由少缴漏纳。那些小型企业、私营企业就更不用说了,能少则少,能逃尽量逃,严重对职工不负责任。按我国目前的政策规定,社会保障费的征缴单位不仅有国有企业,还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等等。凡应缴的企业,其在职的职工都应享有社会保障权益。在职职工应包括长期合同职工(即过去所说的固定职工)和按新劳动合同法招收的职工。有些企业却有意通过增加临时工、减少合同工或频繁使用短期合同工等方式减少社会保障人员数量,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由于职工人员流动性大,职工人数不固定,有时也就很难核定纳入社会保障的在职职工人数。
2、计算提取社会保障费的依据基准不实。现行政策规定,应以企业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准计算提取社保费。工资总额应该包括职工的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经常性奖金和其他工资。有些单位为了少提少缴社保费,或者只以职工的基本工资来计提,或者工资性开支化整为零然后只以部分数据计算缴纳,或者巧立名目,使部分工资性报酬脱离工资总额概念范围有的单位转移部分工资开支渠道,明目张胆逃避计提。
标签:财政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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