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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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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二、“公共财政”对政府预算制度的基本要求

政府预算作为公共财政运行的载体以及市场规范和制约政府财政行为的基本途径,为了使政府活动不偏离“公共”的轨道、确保其符合市场的根本利益,公共财政下的政府预算制度至少应具备以下性质:

1、统一性。“公共财政”背景下,政府预算制度首先必须具有“统一性”的特征,即政府所有的收支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统一进行管理。政府预算制度的统一性实际上反映着市场通过政府预算对整个政府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控制的要求。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只要建立了公共财政体制,都将绝大部分的政府收支纳人政府预算进行统一的管理,基本上做到了预算管理的“统一性”。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政府的预算外收支可能确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预算外收支的存在并未从根本上否定政府预算制度的统一性,因为各国的预算外收支基本上都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加拿大、英国等发达国家的预算外支出占全部政府支出的比重都在20%以下,而且这些预算外支出还是专门的社会保障支出,委内瑞拉、墨西哥和智利等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大致相同。其实,将社会保障支出置于政府预算管理之外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管理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国家的政府预算已经具有了完全的“统一性”。

2、公开性。预算管理的整个流程,即从预算草案的编制、审议到预算的执行以及执行中的调整,都应保持一定的透明度。而且政府预算也应当成为公开的文件,而不应只为少数人所了解和掌握,除少数涉及国家机密外,其它都应向社会公布。

3、法律性。政府预算是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立的,一经批准就成为国家法律,具有法律的权威性。任何违反政府预算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使是政府要对预算法案进行调整,也必须经过相应的程序才行。

我国现存的政府预算制度在相当大程度上继承了计划经济时期预算制度的衣钵,大体上只保留了“政府收支计划”的外壳,而无现代政府预算制度作为市场对政府进行约束和控制的基本手段所应具有的基本内核。尽管这一制度在过去的二十余年里经过不断的变革,但它仍带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毫无疑问,应当按照“公共财政”对政府预算制度的基本要求来改革我国的政府预算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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