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houhong
2014-04-01
强化我国政府预算的法治化建设如下文
1.预算资金范围应重新界定,强化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法》界定的预算是不完整的,预算外资金未纳入严格的财政预算管理之内,这不仅造成财政资金分散,而且有不少地方在财政预算内保工资都相当困难的情况下,预算外资金开支浪费。因此,要通过立法,确立财政综合预算的法律地位,将预算内外两块资金有机结合起来,编制统一全面的财政综合预算,逐步建立新型的公共财政框架。
2.合理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理顺税收征管体制。《预算法》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预算管理职权,但对上下级政府和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的预算管理职权,划分不够具体、明确。在实际工作中,财政与税务、政府和人大四方面的关系没有理顺。上级政府和上级财政对预算的干预很大。因此,在《预算法》中应补充和完善有关明确、具体划分上下级政府和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的预算管理职权的条款。上级政府的财政、税务部门不宜对下级政府下达指令性的财政税收任务指标,应让各级预算根据本地当年的实际情况自主安排本级范围内的财政收支,做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安排;严格依法履行职权,各收各的税,各理各的财,各管各的事,真正实现地方政府在责、权、利上的统一,发挥地方政府在组织财政收入中的主导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地方政府当家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3.对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进行规范,增强预算法的权威性。《预算法》中对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等三个方面规定过于笼统,与当前改革形势存在相当差距。发达国家的预算一经国会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条件执行,而且还要把它公布于众,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因此,预算是具有公开性及透明性的。这就要求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对其每个方面都要有相对具体和规范的措施。比如,《预算法》中应将预算编制的时间,提前并延长预算编制的期限,预算草案要按部门预算编制;规范预算支出安排的顺序及原则;充实审查监督条款,推进各级人大对政府预算和决算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
二、逐步建立公平、透明、规范、高效的预算编制运作机制,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是体现预算管理法治化的前提条件
(一)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工作的重点应及早确定和下达
目前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一般都是在每年三月份全国人大会议上才能确定,这就给编制预算带来了困难。因为只有较准确地确定了下年度的国内生产总值及各产业的增加值的发展情况,才能据此确定下年的财政收入;只有确定了财政收入,才能合理地安排财政支出。也就是说,只有确定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才能较准确地编制财政预算。另外,财政是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的,政府的工作重点都需要在预算中加以体现。而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都是在全国经济工作会议和人大会议以后,才陆续形成,这同样给编制预算带来困难。所以,早编、细化预算必须要有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与配合,政府应该尽早地公布下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尽早地确定社会、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
标签:财政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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