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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第四,鉴于有关的司法解释存在较多的问题,可考虑将这些司法解释予以废除,或者重新做出更为合理的解释。司法解释不仅引发了相关法律条文的冲突,而且严重地侵犯了纳税人的权益,当然应予以废除。不仅如此,依据司法解释处理税收违法行为本身也不符合课税法定原则。因为按照公认的课税法定原则的要求,可以规定纳税人税收法律义务的法律只能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第五,规范并统一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并尽快修改其中有损纳税人权益的内容。在适当的条件下,还应该在法律上对纳税申报表的设计主体、格式、要求等问题进行明确,使之更符合课税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
第六,实行免费向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资料制度。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纳税申报资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这一做法充分体现了纳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对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大有裨益。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纳税人仍需向税务机关购买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这种状况显然也急需改革。
关于纳税申报法律制度的弊端分析及完善建议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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