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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1
以上都是从中央与地方(省级)关系的角度来对地方税权划分进行研究的.但是地方政府是一个很大的范畴.其内部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级次。根据分税制改革的要求.坚持不同级次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一级政府对应一级财政.建立完善的地方税制,那么我国地方税制内部也应该分为四个级次即省级地方税制、地级地方税制县级地方税制和乡级地方税制。但实际上按照这种方式设置地方税制是缺乏效率的.也是没有必要的。过多的地方税收级次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首先级次多.会加大对事权和财权划分的难度.造成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收入方面的协调困难.其次.没有足够的地方税种满足各个级次地方税制的需要.再次.如果级次较多.并且每一级都建立相应的地方税制.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税权划分,则可能由于税务机构的增多、税源的有限、税负的转嫁等原因.造成地方税收征收的低效率和地区税负的增加.最后.地方税制级次过多还会带来税收管理上的困难。所以在建立地方税制的同时.还有必要合理确定地方税制的级次。
对于我国地方税制级次问题.一般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中央,省、县三个政府级次.同时增加省的数量.缩小省级区域范围。取消市、乡两级政府之后,县成为最基层的政府.由省直接管理县.可以进一步精简行政机构.各级政府间事权的划分也相应更加简化和明确。对于地方政府内部(省级以下)地方税制的权限的问题.其划分的基本原则仍然可以按照处理中央和地方税制之间关系的原则进行。具体来说,在税收权限上根据地方税种的特点和重要程度,以及对地方经济的影响程度.确定地方税种的归属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对于在不同级次地方税制内部共享的地方税种由上级进行统一管理和征收.在不同级次地方政府中建立地方税制过程中.仍然要保证上级地方政府的税收主导权.而由此所造成的下级地方政府的财力短缺.则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地方税收调整制度.对下级地方政府进行适当的补助的方式来解决。
以上即是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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