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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财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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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9

3、市场竞争环境不平等

2004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然而,由于其未能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很好地衔接,因此《通知》中的一些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会导致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造成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事实上的不平等待遇。为了避免纳税,民办高校会想方设法去减少办学经费的节余,这会导致民办学校缺乏发展的后劲和承担办学风险的能力,甚至有可能引发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

4、财政教育经费拨付未能一视同仁

一些地方政府把应该承担的高等教育责任部分地转嫁到了民办高校身上,而民办高校在承担这一任务的同时,却得不到与公办高校一样的生均经费资助。另一方面,在沿海发达地区的大城市,政府对公办高校的财政拨款越来越高,教师待遇越来越好;而民办高校由于生源和收费受到限制等原因,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师资流失严重。

5、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缺乏特殊优惠

我国教育发展极不平衡,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教育水平差距大,尤其是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比较落后,教育经费紧缺,教育水平不高,在这些地区举办民办高等学校有重要意义。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但从现有政策规定来看,我国并没有对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民办高等教育作出财政和税收方面的特殊优惠安排,不利于鼓励这些地区民办教育的发展。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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