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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7
(三)为了适应地方政府从生产建设和行政管制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进行公共设施项目的建设。
1 规定地方政府财政不得有赤字,其大的建设项目,可以发行地方债进行,在预算中列入项目建设举债的还本付息科目。但是,每年借债的规模,不得超过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1/5,地方财政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年度本级财政总收入(不含债务);并且要测算未来财政增长的来源和还款可能,编制详细的还本付息的计划,每年的还本付息额纳入当年预算。考虑到将地方发债进行项目建设的方式固定化,地方财政支出项目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还本付息支出被固定化,并逐步增长,不得挪为他用,使发债的还本付息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
2 任何重大建设项目若由主要领导决定,应当视为违法;任何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与否,经费预算多少,都要经过人大批准。规定项目建设和预算的立法程序,要编制建设项目预算,形成政府的项目建设议案,报同级人大财政预算委员会详细审查,由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人大监督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工程项目进度;人大财政预算委员会没有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议,必须修改再提议,或者予以否决。
3 地方重大的地方建设项目建议,对其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预算等,由同级人大组织进行听证,参加人员为工程建设专家、经济学家、预算专家、会计师、普通公民、人大代表、政府官员、建筑商、审计师、工程师,等等。
4 地方发债,应当由中立的政府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债信用进行评级,公布拟发债政府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决定债券的价格,并由债券投资者根据其信用等级决定其是否购买、购买多少、以什么价格购买,等等。因而,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要公开透明,研究机构要预测政府未来的收益趋势,投资者在综合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投资,而债券能不能发出去,能发出多少,其发行价格是多少,完全由市场机制来决定。
5 对各级地方政府的债务进行清理,不允许地方政府变相借债,一切借债行为都公开和规范化。
参考文献
①刘利刚等:《地方政府举债:利益、风险与现实途径》,载于《地方财政研究》2005年第8期。
②⑥郭琳等:《关于我国发行地方公债的若干思考》,载于《财政与税务》2005年第5期。
③李木子:《对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公债融资的思考》,载于《财政监督》2005年第7期。
④⑨唐朱昌等:《关于中国发行地方公债的探索》,载于《世界经济情况》2005年第2期。
⑤王朝才等:《关于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公债问题的几点思考》,载于《财政研究》2005年第7期。
⑦何德旭等:《发展地方债券市场促进西部经济开发》,载于《财政研究》2005年第8期。
⑧彭春华:《我国发行地方政府责券的制度分析》,载于《地方财政研究》2005年第8期。
⑩黄衍电:《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的政策选择》,载于《地方财政研究》200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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