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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7
根据时期受益原则,地方公共产品的成本应当由受益的不同时期分别承担,换言之, 地方公共产品的成本应当由整个受益期内的人们加以分担。在地方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 产品中,存在着受益期长短不同的公共产品。有些公共产品的受益只限于一个财政年度 ,典型的如一般行政性服务等经常性项目;有些公共产品的受益期则及于多个财政年度 ,典型的如防洪、公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本性项目。由于受益期长短不同,公共产品 成本的分担方式存在着极大差别。对于效益只限于某一个财政年度,不能递延到以后财 政年度的经常性项目而言,通过一般性税收来筹集所需资金往往是地方政府的最佳选择 ,因为税收是现期的财政负担,与这类产品形成的现期受益正好在时间上和人群分布上 相对称。而对于效益不仅体现在本财政年度,也体现在以后多个财政年度,即产品形成 的受益递延到以后许多年度,有的可能长达几十年的资本性项目而言,提供这类产品的 成本应当在整个受益期内进行分割,由各期受益的人们分别承担,由此,地方政府债务 融资,特别是中长期债务融资正好满足了这一要求,因为这类资金的偿债负担只是在未 来年度才得以形成,只要债务融资的偿债期限与受益期限大体一致,成本与受益就可以 在时间和人群分布上达到近似的一致,符合广为认同的受益公平原则。
可见,是否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公债已成为目前 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我国发行地方公债的思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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