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10-26
从1996年开始,我国财政部开始逐步地以招标(即密封式拍卖)这一市场化的方式来发行国债。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中国国债的发行机制。
到目前为止,除凭证式国债(柜台销售)和特种定向国债(定向募集)以外,其它记账式国债和无记名国债基本上都采用了招标的方式进行发行,经过近几年不断的尝试和调整,可以说我国的国债发行正在向市场化的发行方式稳步过渡。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国债拍卖机制还很不完善,还存在着以下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国债拍卖的参与者资格限制
我国对国债拍卖的参与者的资格限制比较严格,规定只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才分别有权参加财政部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国债拍卖①,包括竞争性投标和非竞争性投标。社会个人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只能购买凭证式国债,或向参与国债投标的承销商认购国债,不能直接参加国债投标。但是通过进行国际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在国债发行比较成熟的国家,对于国债拍卖参与者的资格限制都比较宽松。以美国为例,美国任何居民、机构投资者,既可以向自营商购买国债,也可以直接向联邦储备银行购买;可以亲临购买,也可以邮购;可以参加竞争性投标,也可以参加非竞争性投标。事实上,从理论上讲,对参加国债拍卖的参与者设置较少的资格限制,可以扩大国债的需求量,从而降低国债的发行成本。
二、限制最高、最低投标量和投标价格
为进行必要的投标筛选,财政部在拍卖前通常不仅规定最低、最高投标量限额②,还经常会设定一定的投标价格区间。通过研究笔者发现,目前在国际上在对国债竞争性投标进行必要筛选时,采用最高投标量限制的国家很少,而采用最低投标量限制的比较常见。理论和实践证明,实行最低投标量限制通常可以简化投标程序并降低管理费用,但是这一措施也会减少独立投标人的数量,鼓励小规模机构和个人进行投标合并(bid-pooling),从而产生投标过程中的非竞争性行为的效果。因此,应在充分考虑本国人均收入水平和信贷政策限制的前提下,制定有效的最低投标量限额。
标签:国债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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