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10-26
从1998年开始,我国实行以发行长期建设国债,增加政府投资为核心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长期建设国债投资替代。
7年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9100亿元,取得了显着成效。有效扩大了国内投资需求,遏制了通货紧缩趋势,保证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建成一大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办成了一些多年想办而未办的大事。但是,发行长期建设国债,作为在需求不足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阶段性政策,连续7年之久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下弊端
(1)加大了我国财政风险。1998年后,由于连年发行长期国债等原因,我国主要的财政风险指标已经达到或超过了国际警戒线。
1997—2003年,我国国债依存度和偿债率两项指标连年超过国际警戒线,特别是中央财政的国债依存度超过国际警戒线一倍还多;2002年我国赤字率也超过了国际警戒线。同时,表面上我国国债负担率离国际警戒线很远,但是我国存在着巨额的“准国债”,如政策银行金融债券、国有商业银行的呆账坏账、养老保险欠账、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等,因此,我国实际的国债负担率也已接近国际警戒线。说明连年发行长期建设国债,加大了我国的财政风险。
(2)国债投资效率较低。首先,长期建设国债投资在选择、监督、约束项目及其经营者方面, 存在计划体制及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制度的内生性障碍。其次,债权人对国债投资的使用主体不构成硬约束,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三,由于长期建设国债投融资是以国家财政为中介的投融资行为,国债的受益者不直接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使地方政府或企业在获得国债投资资金时,往往产生“免费午餐”的感觉,客观上造成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低效率。
(3)不符合我国投资体制改革方向。我国现阶段的长期建设国债投融资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产物,其本质上仍然是计划、行政配置投资的方式。长期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旧投资体制的复归。既不利于市场投资机制的完善和社会信用制度、信用体系的建设,也不符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实现谁投资、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国家只审批关系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及限制类项目,其他项目的审批改为备案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策。国家主要通过规划和政策指导、信息发布以及规范市场准入,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抑制无序竞争和盲目重复建设。”一系列投资体制改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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