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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国债资金使用与区域社会福利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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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6

明确国债资金的财政收入属性,意味着国债资金的使用从大局上首先必须服从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即服从于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和政府经济活动的范围——提供广义的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是通过政府的预算支出包括消耗性支出(政府经常性支出和投资性支出之和)和转移性支出安排实施的。因此,国债资金作为政府筹集的财政资金的一部分,原则上既可用于政府消耗性支出,也可用于政府转移性支出;既可用于政府消费,也可用于政府投资。事实上,在政府预算内,无论是以税收形式还是以国债形式所筹集到的收入,通常是捆绑在一起使用的,既可用于政府的消耗性支出(或经常性开支,或投资性支出),也可用于政府转移性支出。

进而言之,政府消耗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的经济性质对公平和效率的影响是不同的。前者(包括经常性支出和投资性支出)对就业和增长的影响较强,而后者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较强。因此,政府国债资金的使用必须在公平和效率两方面作出权衡,相应地联系国债的品种和结构确定两类支出的合理比例。

(二)财政职能的纵向分配与国债资金的区域投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外财政界通常把财政职能概括为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和经济稳定及增长三大职能。而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集权制国家,在一定的政府预算管理体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有着相对稳定和明确的事权划分和职责安排,三大职能的履行则须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纵向分配。总的来说,财政的收入再分配职能和经济稳定及增长职能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资源配置职能的承担则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政府为辅,即由地方政府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地方公共物品,中央政府主要从事纯公共物品提供,并解决开放性地方公共物品的利益补偿问题。如此分工,是基于对公共物品受益范围的地域层次性和资源配置的效率来考虑的。

与各级政府职责划分相适应,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财政收入要按税种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众多国家都将税基宽泛且具有流动性的税种和具有收入再分配效应的税种划归中央政府,而且这部分收入往往又占全部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但在事权上,由于大多数公共物品受益的地域性,地方政府成为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者,这种制度设计是出于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考虑,但它造成了中央和地方事权(或责任)与财权不对称所形成的财政“纵向不平衡”。对这种纵向收支缺口的弥补,要么中央政府直接向地方政府转移收入,要么中央政府赋予地方发行公债筹集税收以外收入的权利,或者是两种方式的某种组合形式。在西方联邦制国家,通过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来弥补纵向收支缺口已成为联邦制财政体制的必要组成部分,同时地方政府也拥有发行地方公债的权利。在现代西方财政史上,甚至于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也成为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一个财源。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政府国债资金使用与区域社会福利增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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