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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二)非税因素。具体包括:
1.技术因素。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刺激避税,使其手段更为高明,偷税更易成功;另一方面又是反避税的有利杠杆和武器。技术因素导致避税与反避税在更高水平上对抗。技术因素可以帮助纳税人在票证上作有利的处理以及选择有利的纳税地点等。
2.心理因素。作为心理因素刺激避税主要表现在两种心态:一是从众心理;二是依靠心理。所谓从众心理是指人的行为受大多数人的行为的影响。大多数人都有一定的从众心理。如果避税成功,又没有相应的处罚或处罚不力,必然使原来不打算避税的人又想方设法避税。从众心理有两种效应,一是诱发避税越来越多的效应;二是诱导避税越来越少效应。这里关键是税收处罚是否得力。所谓依靠心理是指一般弱者都有寻求靠山的心态。这种心理源于人的安全需要,就纳税人而言,征纳双方关系上,纳税人是弱者,征税者是代表政府的强者。因此,一般所见的避税动机是官员依仗强者地位,对纳税人进行“苛索”,一个贿赂,一个苛索,征纳双方勾结,避税势属必然。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国际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
就国际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来看,其主要表现为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性,人都是机会主义者,差异给纳税人提供避税的机会。
首先,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不同
目前世界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行使有很大不同,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有的国家则单一行使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也有的国家同时行使居民、公民、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
在属人主义征税原则下,一国政府要对跨国纳税人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而不问其所得来源于何地;在属地主义征税原则下,一国政府只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进行征税,而不问该跨国纳税人属何国居民。这样就使跨国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内涵和外延在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之间产生了很大差别。
其次,各国间课税的程度和方式不同
绝大多数国家基本上都实行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的税制格局。但细加比较,各国的所得课税程度和方式又有很大不同。如有的国家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资本利得税并举,且征管规范、手续严格;而有的国家则基本不开征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即使开征,税负也很轻。对个人所得税,有的国家采用综合征收制,而有的国家则采用分类征收制。即使是相同名称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其具体包括的内涵和外延也都存在不同之处。
第三,各国税制要素的规定不同
首先是税率不同。同样是征收所得税,有的实行比例税率,有的实行累进税率。累进税率又可进一步划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全额累进税率,累进的级距、每一级次的相应税率以及起征点、免征额和最高税率的规定也是千差万别,高低悬殊。
其次是税基上的差别。如各种扣除项目的规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等的差异,必然会缩小或扩大税基。为此避税者尽可能在两方面利用税基扣除:一是寻找税基扣除项目多的国家作为所得来源国;二是尽可能将扣除项目用足,使具体税基变小。
第四,各国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不同
为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其中主要有免税法、抵免法和扣除法。目前各国采用较多的是抵免法,但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用包税法和扣除法。当采用免税法特别是全额免税法时,就很容易为国际避税创造机会。同样在采用抵免法时,如采用综合抵免限额的方法时,也可能导致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
第五,各国税法实施有效程度的差别
有的国家虽然在税法上规定的纳税义务很重,但由于税法实施的有效程度差,征管效率很低,从而使税收的征纳过程漏洞百出,名不符实,使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名高实低,这也为国际避税创造了条件。
最后,其他非税收方面法律上的差别
一些非税收方面的法律,对国际避税的过程也具有重要影响,如移民法、外汇管制、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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