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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9
第一,税收法定原则缺失。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税收法治的核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基本原则。迄今为止,我国宪法和税收法律中均未明确这一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的缺失直接影响着中国税收治理模式,即是“权治”模式还是“法治”模式,导致征税权力失控和纳税权益保障无力;同时导致了我国的税法体系形成中以法规为主、法律为辅的不正常局面。虽然这是由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轨时期的特殊国情所致,但从长远的眼光和发展的角度看,我国应该奉行税收法定主义,构建一个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法规为辅的税法体系。第二,税收法律体系尚不完备。我国目前尚未对税收基本法律立法,缺少一部能统领所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法律,致使税法实践中有的缺位、有的重复、有的相互冲突,等等。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税制改革内容主要只涉及到税收实体法的部分内容,很少涉及税收基本法律的内容。另外,现行的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也存在诸多法律不完善的问题,比如税收执法程序违法就很普遍。程序违法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观念上的程序虚无主义和程序工具主义;二是税收制度弹性过大产生的自由裁量权过度。第三,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缺陷。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缺陷集中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横向(全国人大与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权的分配不科学,国务院实际行使的税收立法权过大;二是纵向(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的分配不合理,税收立法权过分集中于中央,地方行使的立法权过小。国务院“过分”行使委任的税收立法权的直接后果就是现行税法体系中税收法律与税收行政法规比例失调,大量的税收法规成为主体部分,致使税法的整体层次效率较低,权威性和稳定性较弱。中央集中的纵向立法体制必然导致中央立法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
(三)科学发展观背景下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完善
一要完善税收立宪,奠定税收法制根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征税权源于宪法,国家征税权行使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侵入要受到宪法的约束,从而构成所有税收法律关系的基础。缺乏对公民财产权保障和对政府征税权约束的社会就不是法制社会,依法治税的根本是要有一部能够完善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政府征税权的宪法。通过宪法上有关税收的条款和对税的征收与使用的限制性规定,有助于规范国家的征税行为,防止征税权的滥用,合理配置税权。我国宪法中直接涉及税的条款仅有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该条款的重心在于强调公民的纳税义务,这种以国家本位为基础的对纳税义务的片面强调,将国家和纳税人置于一种不平等甚至对立的境地中。税收立宪的要义是规范国家征税权,在国家征税权和保障公民财产权上达到平衡,因此我国的税收立法改革,首先要在宪法中规定税收基本制度,规定税收立法权、税权分配及限制,奠定税收法律关系的最基本规范。二要加快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进程。从某种意义上说,税收基本法是税法的“宪法”,起统帅作用,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不得与其抵触。而我国目前缺少一部介于宪法与具体税法之间的税收基本法,因而有关税收法律体系中一些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问题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如税收的定义、目的、基本原则、构成要素、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等都缺少高效力层级的规定。通过颁布税收基本法,有助于提高税收法律规范的地位,增强税收法律的权威性;有助于杜绝税收立法的随意性,增强税收法律的稳定性;有助于加强各税收法规之间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增强其可操作性。三要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首先是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赋予地方更多的税收立法权是进一步推进我国各项改革事业的迫切需要。综合各方因素,我国中央和地方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应该遵循几条基本原则:责、权、利相结合原则;维护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和调动地方自主性相统一原则;税收权限划分与国家的政权结构相互衔接、相互适应原则。过于分权不符合我国的实际,而权力的过于集中同样会导致各种问题的产生。因此,我国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划分应当以集为主,集中有分;即以中央集权为主,同时适当下放地方部分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做到集中立法与适度分权的有机统一。集中立法,就是将税收基本法,中央税、中央地方共 享税等税种的实体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税务行政复议等税收程序法的全部立法权集中在中央;适度分权,是指除上述由中央统一立法以外的其他税法的制定权和一些地方税税法的解释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增减和税种调整权下放给地方。其次是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税收立法权限划分。在税收法律主义原则日益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成为我国税收立法的主体力量。未来全国性税收法律,特别是涉及我国根本税收制度、重要税收原则、涉及法人和自然****利义务、基本税收征管程序等重大事项的立法,都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包括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当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现有税收法律规范进行清理,特别是对于一些颁布实施时间较长的“税收条例”,修订并颁布实施,提升他们的法律级次,逐步改变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条例”、“规定”占主体的局面,真正贯彻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四、正确处理税收与民生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课题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与民生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税收既是民生问题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解决教育平等、就业公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诸多民生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税收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大大增强了政府财政实力,增加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为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证,也为改善民生、服务民众提供了有利条件。
有学者建议我国应增加税收。他们的观点是政府增加了税收就可以为改善民生的社会保障、基础设施、扶贫等增加更多的投入,因为我国民生改善状况滞后于经济发展,税收需要超经济增长以便加快改善民生的步伐。另有些学者推崇轻税政策,认为轻税可为效率最高的人提供充分可支配的资源,能够迅速增加整个社会财富并惠及低收入人群。从我国现实看,低收入阶层、贫困阶层所占比重还相当大,人民的富裕程度远未达到理想状态。解决民生问题最有效的办法是给人以稳定的工作岗位,提供覆盖全社会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障。就我国目前国情而言,不可能也没能力提供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所以,增加就业岗位,鼓励个人自谋职业,减轻就业负担,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就尤显重要。但我国的现状并不理想。目前不合理的税收治理政策和过高的税收负担,导致我国的中小企业难以大量地产生和发展。注册一家小公司,其财务会计、税收工商等手续都要一应俱全,不管有无收入,都要交纳各种税费,都要与各个相关的部门打交道。导致中小企业和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的生存步履维艰。大学毕业生很少有人愿意自主创业,更没有人像上个世纪90年代那样从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下海;公务员考试竞争异常激烈,几十人甚至几百人竞争一个岗位。这一方面说明我国民生问题任重而道远;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的负担过重导致经营状况不佳。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增长的速度远远低于税收的增长,我国税收每年都以20%左右的速度增长,而居民收入增长只有6%,财政收入增长的背后是居民生活负担加重和企业税收压力增加,国内消费需求难以启动。我们不能仅仅把税收负担比率的数字本身和西方国家进行比较,认为发达国家的税收占GDP的比例远高于我们,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税收工作的理性思考所以我们的税收负担就不算太高,而必须注意到我国和西方高税负国家在居民享受政府服务方面的差别。如果政府承担了家庭全部或大部分的保障支出,家庭经济压力大量减轻的话,政府税收即便从GDP中分割50%也不为多。我国政府支配社会财力近30%,而占人口80%的农民不在社会保障范围之内,即使享有社会保障的城镇居民,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面前,也是力不从心,无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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