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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国房产税试点征收问题

编辑:sx_zhangjh

2014-06-05

探究我国房产税试点征收问题

【论文摘要】随着重庆、上海两市房产税试点征收已近一年,房产税作为调节收入,实现社会公平,增加财政税收,符合“十二五”规划的重要税种,终提上议程并在不断的调整和变革。本文通过对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征收房产税的经验借鉴,结合我国房产税征收的实际情况,并初步提出相关建议。

【论文关键词】房产税;国际比较;借鉴

一、引言

随着2011年1月28日《重庆市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相继出台,房产税的试点征收终于浮出水面。上海和重庆率先试点改革,积极探索适合我国房地产发展国情的房产税制以及有效可行的征纳税机制。虽然,目前房产税对抑制房价的作用并不理想,房产税的征收成果也不令人满意,房价上涨下跌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宏观调控的政策,但房产税的征收在我国这样一个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背景的国情下,它不但是保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是维护市场和社会公平和谐,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大举措和改革。

顾名思义,房产税是一种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财产税。其征收的范围主要针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房产征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等不包括在内。计税标准分为自用和出租、出典两种情况,对于自用的房产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用于出租、出典的房产按租金收入征税,由此可见,房产税属于个别财产税。

当前,只有一小部分城市进行了试点,现行的房产税税制仍存在征税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房地产税费过于混乱等多种弊端,这就需要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基本做法和经验,在促进我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不断完善我们税法制度。

二、房产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目前,房地产税收是世界各国普遍都在征收的一种税。我国房产税试点征收问题,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税收制度中都会涉及到房地产税,甚至在其税收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具体的征收制度却各有不同。

(一)美国:“征收规范,因地制宜”

房产税是美国地方政府的一项税收,早在建国初期就已经开始实行,地方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来确定税率并依法征收。美国征收房产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地方的各项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而并不是作为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手段,但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的供给和需求有间接影响。其房产税的税率是由州和地方根据本地财政需要制定的,因此各地的税率高低不等,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进行小幅调整。但总体而言,目前税率大致介于1%~3%之间。例如洛杉矶郡估税官办公室在每年的7月1日评估确定最新的房地产税税率,其主要调价的依据是当年1月前后的市场价格信息,税单则是在每年11月1日寄出,如果房主没有收到税单,应该主动向郡政府索取,不能以没有收到税单为理由而逃避纳税责任。房地产税的缴税日期,每年分为两次,即当年的12月10日与次年的4月10日之前。逾期未缴税会有10%的额外罚金,逾期三年未缴税会导致房屋被没收拍卖。

美国的房产税以“宽税基,少税种”为基本原则,从税收的分布结构来看,美国重视对房地产的保有环节征税,而针对流转环节的税收负担相对较轻。在美国,对土地和房屋直接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归在财产税项下,税基是房地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但各州规定不一,从20%~100%不等。除保有环节的税收外,还包括交易环节的税。即房地产所得税,是对房地产或者土地在经营、交易过程中,就其所得或增值收益课征的税收。美国的房地产交易税税率为2%,在房地产买卖时缴纳。

(二)日本:“评估征税,兼顾公平”

在日本,房产税属于地方性税收,由地方政府来征收,采用普通的征收方式。在中央政府规定标准税率和最高上限后,地方政府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浮动,具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但针对房产的保有环节,日本并未设立专门的房产税,而是将房产作为固定资产,列入“固定资产税”的对象加以征收。其用途也主要用于地方教育,卫生及基础设施等公用事业。

日本房产税的课税范围较广,固定资产税中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城乡各地域上的纳税义务人所拥有的房屋,包括住房、店铺、工厂、仓库及其他建筑,除去减免规定之外,凡是能增加房屋使用价值的附属物均在课税范围之内。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作为征税对象的房屋估定价格。估定价格是按照正常条件下房屋应有的交易价格来确定的时价。为保证税负稳定和

简化征收手续,房屋计税依据原则上实行基准年度的评估方式,即每三年估价一次。在此后的第二、三年中,除非有房产改建、损坏或因市町村废置分合及界限变更等, 一般不重新估价。估价当年为基准年,计税依据按基准年度的评估额为准。每三年对房屋进行估价,使税收能按照房屋的实际价值来征收,并体现出税收的公平与简化。

(三)俄罗斯:“级差税率,酝酿改革”

俄罗斯1991年12月通过《自然人房产税法》,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对自然人按照差别税率征收房产税。在俄罗斯,房产税实行的是差别税率,房产评估价格越贵,税率也就越高。如果一个人拥有多处房产,则以所有房产评估价格之和作为税基,相应按较高的税率纳税。俄罗斯房产税税率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确定,国家规定税率范围,地方政府则在国家规定的税率范围内自行制定本地区的房产税税率。特殊群体享受房产税减免优惠。

可是,长期以来,俄罗斯存在房产估价过低导致应缴税额太少等多种问题,日益显现的弊端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房地产改革势在必行。

(四)墨西哥:“低税率,方式灵活”

房地产税在墨西哥拥有较长历史,早在西班牙殖民时期,当地居民就要为自己所拥有的不动产缴纳费用。1917年,房地产税正式写入墨西哥法律。经过数次变革,目前已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征缴体系。墨西哥房地产税税率较低,政府希望利用低税率刺激房地产市场投资,改变房地产市场增速缓慢的现状。按照法律规定,拥有房产的墨西哥居民每年都要根据相应税率,向州政府缴纳一次房地产税,房屋的价值由政府派遣的评估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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