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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6
然而,大型超市均采取计算机系统管理,统一收银,统一开具发票。商品进入卖场后,由其库房管理人员或电脑部相关人员将商品逐一录入计算机系统内。顾客购买商品付款时,由收银员操作POS机下货及收款。当收银员下班后将全部现金交超市内部金库。内部金库依据计算机系统反映出的该收银员应收款项数额收取货款。当收银员交给金库货款多时,由金库将多收部分退还收银员。当收银员少收货款时,金库要求收银员必须补齐应收款项金额。目前超市的现状是,均不以开具发票的货物金额申报纳税,而是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申报纳税,作为税务部门“以票管税”已在超市失去实际意义,导致部分超市未严格执行上述相关规定,售卡收款开票后不作销售处理,而是等持卡人实际购货时才作销售处理,人为延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果发卡企业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发卡企业虽然收到了款项,但由于购物卡尚未使用,发卡企业并未提供应税服务,因此并没有达到法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但是,实务上购卡人在支付款项时都会要求发卡企业开具发票,而一旦开具了发票,即使未到法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务机关也会要求发卡企业申报缴纳税款。
(二)购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费用税前扣除上。
购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费用税前扣除上的税务风险体现三方面:
(1)应购卡者要求,售卡单位将发票开为“劳保”、“办公用品”等各种增值税发票,使得购卡者本应在“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却在“管理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科目上核算,挤占了企业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这将受到税务部门的稽查,因为企业列支的办公用品、食品、礼品等费用必须在后面附上详细购买清单,尤其是大额的项目为办公用品的发票,很容易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不实的费用。
(2)售卡单位售卡时往往规定:本卡售后不记名、不挂失、不退换、不提取现金、不记息、丢失不补,并同时规定了使用期限。而持卡人在消费时不一定一次将卡内金额消费完毕,有时卡里剩下较小金额时,持卡人就不处理了,也有人将卡丢失,这一部分无法进行消费的金额便成为发卡人的额外所得。聚少成多,绝大部分发卡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该部分额外所得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转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往往发行各种对外销售的购物卡,持卡者在销售卡和持卡者在购物过程中存在不少税务风险。如果不重视这些税收风险的防范,则会给商家和购物卡者带来补缴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试论购物卡涉及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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