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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房产税试点征收问题的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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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6

(一)美国:“征收规范,因地制宜”

房产税是美国地方政府的一项税收,早在建国初期就已经开始实行,地方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来确定税率并依法征收。美国征收房产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地方的各项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而并不是作为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手段,但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的供给和需求有间接影响。其房产税的税率是由州和地方根据本地财政需要制定的,因此各地的税率高低不等,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进行小幅调整。但总体而言,目前税率大致介于1%~3%之间。例如洛杉矶郡估税官办公室在每年的7月1日评估确定最新的房地产税税率,其主要调价的依据是当年1月前后的市场价格信息,税单则是在每年11月1日寄出,如果房主没有收到税单,应该主动向郡政府索取,不能以没有收到税单为理由而逃避纳税责任。房地产税的缴税日期,每年分为两次,即当年的12月10日与次年的4月10日之前。逾期未缴税会有10%的额外罚金,逾期三年未缴税会导致房屋被没收拍卖。

(二)日本:“评估征税,兼顾公平”

在日本,房产税属于地方性税收,由地方政府来征收,采用普通的征收方式。在中央政府规定标准税率和最高上限后,地方政府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浮动,具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但针对房产的保有环节,日本并未设立专门的房产税,而是将房产作为固定资产,列入“固定资产税”的对象加以征收。其用途也主要用于地方教育,卫生及基础设施等公用事业。

日本房产税的课税范围较广,固定资产税中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城乡各地域上的纳税义务人所拥有的房屋,包括住房、店铺、工厂、仓库及其他建筑,除去减免规定之外,凡是能增加房屋使用价值的附属物均在课税范围之内。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作为征税对象的房屋估定价格。估定价格是按照正常条件下房屋应有的交易价格来确定的时价。为保证税负稳定和简化征收手续,房屋计税依据原则上实行基准年度的评估方式,即每三年估价一次。在此后的第二、三年中,除非有房产改建、损坏或因市町村废置分合及界限变更等, 一般不重新估价。估价当年为基准年,计税依据按基准年度的评估额为准。每三年对房屋进行估价,使税收能按照房屋的实际价值来征收,并体现出税收的公平与简化。

房产税作为调节收入,实现社会公平,增加财政税收,符合“十二五”规划的重要税种,终提上议程并在不断的调整和变革。精品学习网为大家整理了浅谈我国房产税试点征收问题的探讨,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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