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业角度看,谷歌的同业竞争者们无论如何也不希望谷歌和任何人和解以获得大量的版权资源。如果谷歌在数字图书馆方面一家独大,勿说其他小数图无生存之地,就是今后围绕读者展开的电子商务契机也将被垄断。笔者认为,如果涉及谷歌的中国作者集体维权,让谷歌停止侵权 ,这绝不是作者的目的,毕竟作者们不希望作品被“封杀”,就像谷歌在比利时被出版商起诉版权侵权败诉之后扬言:今天如果那一家公司没有在谷歌中被搜索,就意味着它在地球上消失。换言之,商业公司更希望自己被检索。中国作者维权后的另一种结果是以更高的报酬给予谷歌授权,如果是这样的话笔者倒认为同时能否也给予国家数字图书馆或者中国的其他数图公司以同样条件的许可,让市场来一次公平竞争,这其中至少可以支持民族产业的发展。在全球经济危机形势下,我们没有必要回避民族产业问题,我们已经看到美国和欧盟对我国的贸易打击和本国的贸易保护是多么的明显,而作为发展中国家更有理由也更有义务优先发展自己。特别是在互联网经济方面,全世界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我们完全可以在数字产业中与国际接轨。而在数字产业发展中,必须顺应互联网的经济规律。在此引用安东尼·D·威廉姆斯(Anthony D Williams)在《维基经济学》中的一段话,从中也许有所启示:“传统智慧认为你应当通过专利、版权和商标来控制和保护专有资源及创新。如果有人侵犯你的知识产权,那就请律师出来解决问题。许多行业仍然是这种思维方式。如今,几百万有技术和文化的青少年利用互联网自由创造和分享MP3软件工具和音乐。数字音乐是将艺术家和消费者置于价值创造网络中心的一个大好机会。但是音乐行业没有欣然接受MP3和采取新的商业模式,而是采取敌意和防御的态度。大公司天天忙于控制知识产权、反对盗版和控制专有标准等问题,但最后只会进一步疏远和惹怒音乐听众。”[1]
既然法律已经遭遇尴尬,权利人维权疲惫不堪,而网民对版权法视而不见依然我行我素,人们确实应当考虑探求新的制度规则了。
各国都在探寻数字版权保护的有效模式,在国际范围内思考版权制度的改革,但是在制度没有改变的时候,还必须考虑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求可行的方案。从自由软件开始的开放授权、开源软件、创作共享等模式都突破了传统著作权保护模式。而一向强调数字版权保护的苹果公司也已经解除了所谓的“数字音乐版权”管理措施,并且在音乐作品的价格上提供了可自由选择的空间。数字版权保护目的最终离不开“利益”和“市场”,伴随着不同的市场主体和公司理念,选择的版权授权方式也不尽相同。
(一)数字作品的传播经营者自行与著作权人签约
这是著作权保护中最基本的自愿许可方式,他人使用作品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事先授权许可。自愿许可主要是通过权利人和使用者对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自愿达成协议的方式。
数字作品的传播经营者自行与著作权人签约的方式,尽管繁琐且会增加成本,但在中国特定的文化背景下,有时候也富有成效,而且能取得确实的授权。同时,对未经过授权但已经收入数字图书馆的作品,则通过版权声明力求避免侵权,例如超星数字图书馆在其版权声明中指出“不希望您的作品以数字图书馆的方式为读者使用,请速通知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从各大图书馆撤除您的作品,同时根据此前的作品使用情况向您合理付酬,也欢迎读者提供著作者线索”。
(二)出版商作为版权授权的代理机构
将出版商作为版权授权的代理机构,作者将数字作品的使用授权交由出版商代为管理,各使用者找出版商洽谈授权事宜,是较好解决“海量授权许可”的方式之一。国外有不少版权也由出版商代为行使,作者仅在版税上受益。我国目前也有类似的实践。笔者认为,出版社依赖其原有的版权经营积累,可以较为有利的获取图书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有相应的授权,它便能充当图书作者信息网络传播者的权利代管人。在具体操作上,可按照点击率来确定使用费(技术已经可以实现)。
(三)专业的版权代理公司代理数字作品的版权授权
专业的版权代理公司的地位,就其本质而言,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如果由专业的版权代理公司代理数字作品的版权授权,那么对其管理的作品范围,使用者与版权代理公司签约付费即可使用。不过,这种方式只能解决少数作品的授权问题,多数作品不会到专业的版权代理公司签约。而且,这类代理公司也必须解决海量授权的问题。目前,这种模式在我国尚不多见。国外的版权代一般都是依附在版权集体管理机构之上的,代为进行某些专门领域的版权授权以及费用收取,如美国的版权清算中心(ccc)就通过某些代理人来管理作品。
(四)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版权授权
各类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带有较强的垄断色彩,而且所有国家(包括对集体管理组织采用公司制的美国)毫无例外都要求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机构。可以说,版权集体管理是目前法律架构下解决大量权利许可比较可行的办法,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目前中国集体管理制度还很不完善。
目前音乐著作权协会基本能够应对相关的授权问题。近年来,音著协代理著作权人起诉版权侵权的案件频频发生,网络授权方面,手机铃声下载、网络音乐试听,也有了相关规定和收费标准,证明音乐作品的市场运作开始步入正轨。文字作品方面,目前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的运作尚在起步阶段。依照其相关规定,主要对文字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等作者难以单独行使或控制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同时负责教科书以及报刊转载作品等“法定许可”情形下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工作。
笔者认为,如果作者愿意将作品授权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那么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版权授权,将会是成本最低的方式。但值得注意的是,版权集体管理的作用对于图书馆获得版权授权也是有限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功能主要是获得作者授权、征收版税和分配版税。可见其运作前提仍然是获得作者授权,缺乏授权,征收、分配版税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作者是否愿意以及是否有意识主动要求加入集体管理机构都是一个意思自治的问题,如果作者不愿意,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没有进行这种授权,那么集体管理机构仍面临获取授权的难题,这与图书馆需要事先获得作者授权并无二致。笔者认为,集体管理机构的作用确实有利于作者权利的保护、有利于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但是面对数字版权管理,目前的集体管理制度有很多局限性,如果能够将法定许可的范围适当加以扩大,解决集体管理机构事先授权的问题,再实施集体管理机构征收版税和支付版税的功能才可以有效的运作。
(五)技术平台的服务运营商的代收代付模式
技术平台的服务运营商,采取代收代付的收费模式对代理平台的使用者交付版权的使用费。但是这种收费必须基于权利人的授权,即这种模式下,技术平台的服务运营商,也可能面临着数字环境下的大量授权问题。因此,除非做成专业性比较强、作者群比较少的模式,否则技术平台的服务运营商仍然绕不开版权的授权问题,绕不开版权集体管理机构或者出版社。而且,同其他模式一样,收费标准也会是争议焦点,如果权利人对待事先授权不是太在意,但费用的标准过低,仍然会有大量的纠纷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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