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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在对台文化交流中妥善处理版权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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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五)由三联书店、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香港总管理处在香港组建香港中华版权代理公司,受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的委托,在港代理对台版权业务。我在香港的出版机构与台湾和港、澳出版界有广泛联系,可以充分发挥中介作用,还可以解决版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也可直接同台湾和港澳地区的有关机构建立业务联系。至于台湾和港澳地区的机构要求在大陆设办事处代理版权事宜,目前暂不考虑。

  (六)授权台湾出版大陆作品,应在合同中规定,如对方需作某些删节和改动,必须征得作者同意,不得损害作品的完整性,更不能添加有损作者声誉的内容,版税可按照当地做法收取,版税率一般取国际通行标准或台湾标准,不宜自行压低或故意抬高。

  (七)对大陆出版台湾同胞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我们起草了《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送审稿),随报告送上,请审定。

  (八)其他文化产品的对台版权贸易如何管理,将由国家版权局与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等有关主管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另行研究安排。
  版权问题相当复杂,加之对台关系在政治上非常敏感,各有关单位在处理对台版权时务必慎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处])要对所在地区的这项工作加强指导和管理,要注意总结经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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