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3-12-11
第四条费用及其他规定:
1.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接待方将提供来访人员在其国内适当的食宿和交通费用,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费用。
2.关于人员互访,派遣方将在出访前至少三个月向接待方通报有关访问人员的详细情况、访问计划;具体行期、飞机航班号和预计到达的时间将至少提前三天通报接待方。
3.奖学金留学生
1)每年一月份接受方将招生通知发至派遣方,派遣方提供一个多于实际接受奖学金留学生名额的名单,以便接受方从中选择最佳人选。
2)派遣方将在收到招生通知后两个月将候选人名单寄出,接受方将在收到名单及简介后三个月内将录取名单通知派遣方。
3)奖学金留学生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在接待国从首都到外地就读学校的旅费由接待方负担。
4)缔约双方将根据接待方国家现行的规定向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提供学费、生活费(包括教材及饮食)、免费住宿、经过批准的在接待方国内的旅游和免费医疗。
5)假期和突然发生的院校关闭期间,接待国应向奖学金留学生提供适当的食宿。
4.缔约双方将就举办展览做如下规定:
1)展品和随展艺术家人选将由派遣方确定。
2)派遣方将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
3)接待方将负担展品在该国国内的运输费以及展览的宣传布展等费用(包括场租,请柬、广告和展品目录的印刷费等)。接待方还将确保展品的安全。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努力防止非法贩卖对方民族文学和文化的财产及珍宝,并将尊重对方国家的版权法。
第六条
履行本执行计划时,如出现其他费用问题,且另无专门协议时,缔约双方将协商解决。
第七条
对本执行计划互访项目所规定的访问期限的任何修正及其他问题的商谈将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第八条
本执行计划将不妨碍由双方订立的其他文化教育合作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本执行计划期满时,其条款及其下属文件的条款将对未完成项目继续生效。
第十条
本执行计划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本执行计划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执行计划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文化教育合作与交流执行计划议定书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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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版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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