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版权法论文

数字资源的保存与版权法的变革:澳大利亚的立法

编辑:

2013-12-11

4.1.5 关于技术保护措施的例外
  版权人为防止外界对其数字作品非经授权的获取、复制和传播,通常要采取一些技术保护措施(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TPMs)控制此类行为。联邦版权法明文禁止生产、提供和使用可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设备。[45]同时该法还另行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形,如版权人许可、[46]为互操作目的、[47]为安全测试目的[48]等。其中有关图书馆规避行为的例外版权法亦有表述:(1)非营利性图书馆基于制定采访决定之唯一目的实施的规避行为(即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查看文件内容以决定是否采集保存);[49](2)非营利性图书馆为履行其职责规避控制获取的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50](3)非营利性图书馆为履行其职责制作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设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51](4)非营利性图书馆为履行其职责提供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服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52]从图书馆依法承担的保存国家文化遗产职能考虑,前列豁免条款应当具有许可图书馆对设有技术保护措施的版权作品采取规避手段进行采集、复制和保存等行为的含义。
  4.2 出版物法定缴存
  出版物法定缴存(legal deposit)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为完整地收集和保存本国或者本地区出版文化遗产而通过立法强制本国出版者或者其他义务人向国家指定的保存机构(通常为国家图书馆)缴存一定份数最新出版物副本的制度。澳大利亚联邦版权法第201节规定,任何在澳大利亚境内出版的图书馆藏品(library material),[53]其出版者均应自出版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费向国家图书馆缴存一个副本,否则将面临100澳元的处罚。[54]另外,在各州制定的相关法律中也含有向州立图书馆缴存出版物的条款。[55]
  4.2.1 缴存客体的一般性界定
  根据联邦和多数州的立法,出版商向图书馆缴存的出版物主要为书报刊等印刷体文献而不包括数字出版物。但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也在尝试将电子出版物纳入缴存范围实施征缴和保存。如塔斯马尼亚州和北领地的立法机关就通过修法将电子出版物(离线和在线出版物)纳入缴存范围。经修订的塔斯马尼亚州《1984年图书馆法》[56]第22条规定,在本州出版的所有类型的出版物均须依法缴存。[57]而北领地议会颁布的《2004年出版物(法定缴存)法》〔Publications (Legal Deposit) Act 2004〕[58]则规定得更为具体和明确。其立法亮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充分考虑到了数字和网络环境下出版物种类的复杂性,以简洁准确的法律语言对缴存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作了明确界定;二是首次在立法中提出“互联网出版物”这一法律概念,并明确规定了其缴存的方法。
  关于缴存客体,该法分别使用了“文献”(document)、“电子文献”(electronic document)、“信息”(information)、“互联网出版物”(Internet publication)和“出版物”(publication)等术语并分别加以描述。其表述方法与目前国际上缴存立法通行的列举式或者单纯以载体为标准划分缴存出版物种类的方法相比更能体现和把握数字和网络环境下缴存制度的特点。这种特点主要体现在对“文献”和“出版物”这两个术语的表述上,其有关译文如下:
  “文献”是指任何形式的文件,包括:(a)书写于任何材料之上的文件(如图书、报纸、杂志、期刊、报告、新闻、历法、名录、手册、指南、乐谱、地图和各类小册子);(b)通过录音设备、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或者任何其他设备记录或者储存的信息;以及随后从被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中衍生出来的资料(如盒式录音磁带、盒式录像带、电影胶片、多媒体套件、计算机磁带、计算机光盘、软盘、压缩盘、只读光盘、数字视盘、网站和PDF文档);(c)前两项所列文件之后续版。[59]
  “出版物”是指:(a)由本领地居民或者主要营业地在本领地的人在本领地印制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生产、或者在本领地之外受托印制或者以其他方式生产的文献;(b)该文献之副本系:(i) 向公众发行;(ii) 依请求向公众提供;(iii) 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无论公众在获取或者利用这些文献时是否受到限制)。[60]
  从上述两个概念的表述上可以看出,立法者有意将缴存的客体——“文献”划分为书面资料(即各类印刷体文献)和信息(即各类非印刷体文献)两大类。这种分类方法在实践中具有较大的包容性、灵活性和预见性,可以应对由于出版物种类的增多而给后续立法和实施带来的种种问题。另外,该法对出版物的定义也一改以载体或者发行渠道为标准的陈旧表述方式,而代之以制作人的国籍以及是否向公众传播作为其本质属性加以界定。这种界定方法对于确定出版物(尤其是网络出版物)的国籍并由此确定缴存地和缴存义务人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将出版物是否向公众发行和提供获取(包括互联网传播和获取)作为其认定标准亦具现实意义,这对于判断各类在网络上创作并通过固定网站提供公众获取的网络作品(不论读取是否受到限制)的性质及确定其缴存义务极具帮助;同时,这种认定标准也将为国家图书馆基于保存国家出版文化遗产之法定职责依法主动采集(收割)网络出版物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
  4.2.2 电子出版物缴存
  鉴于电子出版物特别是网络出版物在法定缴存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该法除对缴存客体作出一般性界定之外,又对该两类出版物的定义及其缴存制定了特殊条款:
  “电子出版物”是指通过电子记录设备、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介质储存或者显示的信息。[61]
  “互联网出版物”是指:(a)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无论公众对其的获取或者利用是否受到限制的一种电子文件,包括网站的一部或者全部;(b)该文件如发生显著变化将被视为一种新的出版物。[62]
  

标签:版权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