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关于改革版权法律制度的建议
2008年7月,美英澳荷四国有关研究机构就版权法对数字资源保存的影响联合发布了一项研究报告。[77]该报告在论及澳大利亚的数字保存现状时指出,现行联邦版权法并不适应数字保存的需要,其理由主要有二:一是立法既未要求出版商向国家图书馆缴存数字出版物副本,亦未允许该馆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主动“收割”网络数字资源;二是立法者目前还未认识到为有效地实施数字保存就必须定期对数字藏品进行格式转换和多副本地复制,这些行为也未得到现行版权法的支持。因此,必须对现行版权法进行修改,以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实现数字资源的缴存和元数据的合法采集。从技术上看,无论是数字资源的全面缴存还是有选择地收割网络发布的资料在今天都已不再是难事;而从法律上看,尽管还有很大难度,但公众对数字保存的目的多表认可,其在政治上的风险亦很小;在这方面,塔斯马尼亚的立法已经提供了一个成功的立法先例。既然如此,为何立法者仍然在数字保存问题上左顾右盼踟蹰不前呢?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对图书馆的格式转换和多副本复制行为会在多大程度上对出版商的销售市场和版权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尚无准确估计。为此报告建议,为了检验数字保存的影响程度,为了打消出版商和版权人的顾虑,政府不妨在这个问题上带个头,通过修法或者开放存取(open access)的形式先将由政府和公益性基金资助产生的数字作品交由国家图书馆复制保存并提供公众读取,用事实争取公众,说服出版商和版权人。当然,在具体的修法程序上应当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并充分顾及出版商和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
该报告建议,为确保国家图书馆等文化机构的数字保存工作顺利进行,联邦版权法应作如下修改:(1)将现行出版物法定缴存范围扩大至数字资料,并授予缴存机构(尤其是国家图书馆)主动采集在线资料之权利;(2)明确许可图书馆为保存之目的对馆藏数字藏品进行格式转换和多副本复制;(3)明确规定凡属修改版权法侵权例外条款或者排除图书馆依法享有的资料保存权的合同条款无效;(4)通过规定扩大现行技术保护措施例外条款适用范围或者规定出版商须解除对依法缴存出版物的技术保护措施等方式,实现图书馆对设有技术保护措施的数字资料的有效采集和保存;(5)许可图书馆向其馆内外用户传播其数字藏品,特别是那些已无法通过商业途径获取的数字资料。
数字资源的保存与版权法的变革:澳大利亚的立法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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