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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Grokster案看美国版权法上的间接侵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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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Grokster案的判决对整个互联网市场的发展都会产生重要影响。目前,在美国,技术开发公司、唱片公司、电影公司、律师、学者、议员等各方利益集团都在热烈讨论如何在保护版权与促进技术创新之间建立平衡的问题。2005年9月28日,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讨论“后Grokster时代版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问题。[33] 此前,一部名为“引诱版权侵权法”(Inducing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Act)的立法草案已经提交美国国会。草案规定“故意引诱他人违法版权法者应作为侵权者承担责任。[34] 在这次听证会上,各方代表又对国会是否应当通过这部法案进行了辩论。一些代表认为有必要通过;另外一些代表则认为最高法院已经确立了引诱责任标准,因此国会没有必要再通过一个引诱责任法,目前最紧迫的事情应当是对强制许可进行修改的问题。美国版权局局长Peters认为,国会应当修改《美国版权法》第115条有关强制许可的内容,使得对作品的许可更加容易。[35] 根据目前的美国版权法,依强制许可支付的使用费为:每一作品支付2美元,或每一播放分钟或不足一分钟的为0.5美分,以较高者为准。[36] 这一标准在目前的数字时代有些过时,因为它对于被许可者施加的负担过重,且过于僵化,限制了谈判的空间,因此损害了自由竞争的市场。
      中国目前的法律中还没有间接侵权、帮助侵权、代位侵权等制度。我国法虽有“共同侵权”、“负连带责任”等概念,但次要的侵权一方又不能被单独起诉,因此与美国法上的“帮助侵权”等有本质不同。[37] 如果说在数字技术出现之前,中国法律中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缺失,产生的问题可能还不是很严重。但当数字技术、网络服务在中国蓬勃发展的今天,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案例,而这些案例由于中国法上缺乏相应的间接侵权责任制度,致使法院在处理时十分困难。因此,学习和借鉴美国版权法上的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发展。[38] 版权保护要平衡版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冲突,就必须让双方受益。比较可取的方法是,一方面将版权保护延伸到新的领域,让版权人能够在新兴领域中受益;另一方面,又不能给予版权人过强的信息垄断权,以保证信息流通的顺畅,使公众能够廉价快捷的获取各种信息。如何解决新技术对版权法带来的挑战,平衡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与促进新技术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问题。对于Grokster案的研究是为中国在司法审判和立法实践中提供参考,借鉴美国版权法的核心精神——版权法应当在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与鼓励和促进文化,艺术和科学的传播这二者之间建立一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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