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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的现实困境与未来展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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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1

三、从单一到多样:数字版权不会一统天下

那么,究竟应该怎样评价“从占有到体验”这一论断呢?应该说,对于计算机软件、音乐、电影等类作品而言,上述概括基本上是准确的,因为人们本来就不注重这类作品的有形复制件。同时也应该看到,即使对于这类作品,也不能完全排除硬拷贝市场的存在,在这个世界上,总会存在网络触须延伸不到的角落。

而对于另外的作品,特别是最古老的文字作品,这一概括则未免偏颇。网络阅读(即通过无形复制件阅读或者“体验”)不可能完全取代传统阅读,北大法学院苏力教授为此列出了五点理由:首先,网络阅读的先期投入太大。要购置计算机,要连网络,而在一个不通电或/和不通电话和光纤的地方,这种费用则不是任何个体可能承担的。其次,有时搜寻成本还是很高,尽管有了Google和百度之类的搜寻引擎。第三,已经形成的阅读习惯构成了人们的路径依赖,人们很难在计算机面前正襟危坐多少个小时“一页一页地”阅读。第四,网上阅读有各种各样的诱惑,人们很难集中精力,因此,“浏览”这个词确实是更准确地描述了人们网上阅读时的行为和精神状态。第五,网上也有各种形式的商业的或非商业的垄断和竞争。这会干扰你的正常交易,诱使你进入另外的窗口。而在我看来,所谓先期投入问题将随着互联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而不成其为问题,可以预言,不久的将来,联网的电脑将如同今天的电视机一样成为普通家庭最基本的电器。而且购置计算机并联网的费用也不能主要视作阅读的成本,人们购置计算机和联网还有其他更重要的目的。即使要将其中一部分视作网上阅读的成本,也只能是一种沉没成本。

尽管如此,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也许应该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个未来,数字版本的图书都不可能完全取代传统的书刊,而只可能是相互作为补充。之所以会出现诸如“从占有到体验”、“从硬拷贝到瞬时复制件的转变正在重塑版权法”之类的稍显极端的预言,原因或许正如罗素所述,“在实践上任何新学说都势必容易有某种逾越分寸和过火的地方。”[11]“当一项便利人的生活或满足人的欲求的新技术、新东西来到世界时,人类的天性似乎总是容易乐观,容易夸大其对社会的影响,尤其是它对人们有利的方面。”事实上,“网络阅读也许不能取代而且也不应当取代书刊,”“真正的市场是增加人们的选项,也就是增加人们的自由,而不只是用一种东西替代另一种东西,用一种垄断替代另一种垄断;并且如果前一种垄断还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自然垄断,而后一种垄断则有可能是不正当竞争的产物。”[12]

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在此不妨对传统阅读和电子阅读作更进一步的比较,虽然目前流行的观点倾向于认为电子阅读远不如传统阅读赏心悦目,以现行低价位的显示器和印制精美图书相比较,上述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考虑下列因素,则只能说电子图书与传统图书各有千秋:首先,虽然传统图书对比度好、清晰度高,而且没有伤害眼睛的闪光,但电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电子阅读的舒适程度将逐渐提高;其次,人们并非总是在阅读长篇大论,并辅之以沉思默想,很多时候只是要查阅特定资料,如城市人口数量或者其他类似统计数据,在这种情况下,电子阅读似乎要占优于传统图书;第三,阅读与其他事情一样也存在一种相对成本收益问题,电脑屏幕显示效果固然不如传统图书,但电子图书却具备传统图书所不具备的优点,如可以配上动画、声音或与其他信息直接链接便于检索,而且电子图书容量大。[13]因此,可以说两种图书、两种阅读方式将是一种并存互补的关系。实际上,由于许多人坚持认为,仅仅是通过直接体验来欣赏和使用作品所提供的愉悦是有瑕疵的,他们更希望拥有作品的有形复制件。因此,对21世纪的版权法而言,正如设想它不调整获得作品权是既不现实也不完备的一样,认为对作品的利用将完全转变为无形方式也不利于作品硬拷贝的发行。

这样看来,两种阅读方式在未来世界将并行不悖,而且对于传统作品而言,传统阅读方式在很长的时期内将依然占据主导地位,调整现实世界的传统版权法与规范网络空间的数字版权法将长期并存和发展,并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14]当然,随着信息基础设施的建立与完善,与前网络时代相比,硬拷贝作品市场及其版权保护都会发生很大变化,版权理论与立法理应给予必要关注。

 

小编为您准备的版权法的现实困境与未来展望,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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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版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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