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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8
1、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权利类型随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多。在1 991年实施的《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使用方式并不详细,而新《著作权法》则规定了1 7种权利类型。因此,基于法律的规定,多种著作权的现象由此而产生。
2、作品的本质决定其需要传播,并在传播过程中产生多种邻接权。其一、在现代市场经 济活动中,作品的本质属性之一是商品;作品的创作过程是劳动过程,作品的传播过程 能够实际上是作者及其他主体向社会提供其劳动成果的过程。如果作者创作的作品不能 得到回报,必然影响其进行继续创作的物质生活条件,不利于鼓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其二,作品是作者表达自己的思想的重要方式。虽然作者可以在业余进行创作,其作品 可以不发表、自己欣赏,但多数作者仍然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作者需要向社会传播其作品。
3、社会需要作品传播形式的多样化。一件作品完成后,并不意味着完全以完成后的表达 形式用于社会传播。社会对作品的传播方式有多种需求。影视、舞台表演、出版书籍、制作节目等方式,可以满足社会的不同主体、不同层次的需要。为此,作品需要不断演绎、发展。
4、就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言,同一作品可以有多种演绎形式。不同的演绎方式 需要不同的能力,而原创作者不一定具备这些能力。如作词作曲家并不一定具备演唱者 的能力,小说的作者不一定懂电影编导,而作品的传播需要这些演绎形式;从另一方面 来看,《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作品所表达的思想,这与《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的思想不同,因此,对作品的演绎作出再创作劳动的主体,法律给 予充分的认可和保护。
二、演绎作品的多重著作权的行使规则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科学劳动部分以今人的协作为条件,部分又以前人的劳动 利用为条件。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科学技术成果的取得中,今人和前人的关系。这是因 为科学技术不是哪一个时代的产物,而是人类社会整个历史不断积累起来的知识结晶,是后人在继承前人知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创作科学技术作品,也必然要继承前人的 知识。所谓演绎作品,是指“从原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虽有后一创作者的精 神成果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1]
多重著作权的行使比较复杂,从时间的先后考虑,如演绎作品,就可能在原创作品基础上依次产生翻译作品、连环画、电视电影作品等,每一种后续产生的作品产生都有邻接权,其行使均应征得在先权利人的同意。从整体和局部的角度考虑,使用部分作品,不得侵犯整体作品的使用权。如使用翻译的连环画作品,就不能擅自使用其画面。多重著 作权的行使必须考虑在先作品权利和整体作品权利。
《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的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的作者在演绎他人的作品时,除非该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一般应取得原作 者同意并支付报酬,除非法律有另外规定。同时,还应该保持与作品的同一性、完整性 ,不得擅自变更作品的内容和作者的观点。
在赋予垄断权中,国家的唯一利益和主要的目标,在于来自作者劳动的、被公众获得的 一般性的利益。[2]行使自己的著作权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源于邻接权产生的特殊性。邻接权作品产生 在原创的基础上,由于对原创作品进行了加工、演绎,因此更容易被社会所接受,因而 原创者的权利更容易被侵害。由于著作权法与知识信息的创造与传播具有密切的联系,著作权法涉及到社会的政治、 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它不能专注于对作者的保护,而应顾及到广大使用者 的利益。”[3]国际唱片与音像制作者联盟(IFPI)吉利恩达维思也认为,著作权法的创设 立足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如果承认创作有价值,无论艺术、文学还是其他作品,只要这 种劳动成果能够丰富我们的生活,那么这种创作活动就应当得到补偿,著作权给创作者 提供了手段,鼓励了他们的文化活动,满足了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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