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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字版权法论文: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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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8

除上述一般美术作品的法律特征之外,壁画还拥有自身独有的法律特征。

首先,壁画依托于建筑,其特殊的载体决定了壁画是接受委托创作与制作的。就接受 委托创作作品而言,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壁画著作权的归属遵从委托方与作者间的约 定,在约定著作权属作者或无约定的情形下,作者皆享有壁画作品的著作权。另就接受 委托制作壁画作品原件而言,委托方(定作人)与作者(承揽人)之间发生承揽合同关系, 依承揽合同的属性,该合同的标的即壁画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归定作人,即是说,壁画作 品原件自始便是委托方的。众所周知,壁画作者在完成壁画作品创作的同时即完成了壁 画作品原件的制作,因此,壁画作品著作权与壁画作品原件所有权在多数情形下是处于 原始分离状态的,这便形成了两者间不可回避的冲突——两项权利客体重叠而又主体分 离,这种冲突意味着所有人故意或过失毁损壁画作品原件必然殃及著作权人的利益。

其次,壁画是环境艺术,它受制于建筑环境(建筑类型、建筑结构以及建筑空间)。一 方面,建筑师在设计建筑作品时即规划了壁画的空间位置,另一方面,壁画作者在创作 壁画时,即接受了建筑环境的限制。在壁画创作中,为了与建筑类型相适应,壁画作者 限定了壁画的题材、内容和表达方式,努力配合建筑的使用功能、风格和格调;为了与 建筑结构相吻合,壁画作者制约了壁画的画面结构,主动寻求与建筑相一致的逻辑理念 ;为了与建筑空间相衔接,壁画作者克制了壁画的尺度,自觉弥补建筑空间的视觉感受 (注:唐鸣岳,《壁画设计》,山东美术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4页。)。因此,壁 画创作应是建筑设计的继续,它所追求的是与建筑融为一体,即与建筑作品形成你中有 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事实上,与建筑环境充分融合的壁画只有在特定的建筑环境中才 是作者思想与情感的表现,一旦剥离出此特定建筑环境,则既是对建筑作品的修改,也 是对壁画作品的修改。

最后,壁画艺术是公共艺术,它置身公共场所,面向大众开放,塑造并培育着民众的 人文情操。诚如何塞(克莱门特(奥罗兹哥所言:“绘画的最高级、最理性、最纯粹和最 有力的形式,就是壁画。它也是最公正无私的,因为它不可能成为个人谋私利的工具, 不能为少数特权者服务,它是为人民的,是为所有人的艺术。”(注:转引自唐鸣岳, 《壁画设计》,山东美术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壁画艺术的公共属性一方面表明 了壁画作品原件的公共利益内涵,另一方面预示了不能为个人私藏的壁画原件必然要承 受着来自各方的随时的伤害。这些特点决定了壁画必须享有国家公权力的佑护。

三、壁画应有的法律地位

壁画在私法上的地位主要指壁画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我国《著作权法》赋予壁画作 者完整的著作权——包括人格利益及财产利益,这就为壁画对抗他人的不法侵害或毁损 提供了立法上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即便这种侵害或毁损是来自于壁画原件所有人的。关 于这一点,美国版权法值得我们借鉴。

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13条d款规定:“(1)假如:(A)视觉艺术作品以这样的方式 体现在或已成为某建筑物的一部分致使从该建筑物中移走该作品将导致第106条之二(a) 款第(3)项所述之对作品的毁坏、曲解、篡改或其他更改,以及(B)作者在《1990年视觉 艺术家权利法》第610条(a)款所规定的生效日前,或在该生效日或之后与该建筑物所有 人共同签署的书面文件中,同意将作品安置于该建筑物中,且该文件规定作品安置后因 作品移动可以毁坏、曲解、篡改或对作品作其他修改,则第106条之二(a)款第(2)项和 第(3)项所赋予之权利不予适用。(2)如果建筑物的所有人希望移走已成为该建筑物一部 分的视觉艺术作品,且该作品可以移走而不会造成第106条之二(a)款第(3)项所述之对 作品的毁坏、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则作者依第106条之二(a)款第(2)项和第(3)项所 享有的权利应予适用,但以下情形除外:(A)所有人已尽了审慎、善意之努力,但未能 通知到作者其影响该视觉艺术作品的预计行为的,或(B)所有人确实作了书面通知,但 通知接收者在收到该通知90日之内,未移走该作品或未为移走支付费用的。就(A)目而 言,如果建筑物的所有人将通知挂号寄往依第(3)项已在版权局备案的作者的新地址, 则应推定该所有人已尽了审慎、善意通知之努力。作品由作者支付费用移走的,则该作 品的复制品的所有权应认为仍属于作者。(3)版权局长应建立备案制度,据此任何其作 品包含在或已成为建筑物一部分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将其身份和地址向版权局备案其尽 力遵守本款的证据的程序。”(注:孙新强,于改之译,《美国版权法》,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显然,①该条款的保护对象仅限于构成建筑物之一部 分的美术作品(壁画、雕塑);②该条款将此类美术作品分为两种情形:与建筑作品充分 融合的美术作品或未与建筑作品充分融合的美术作品,前者表现为移走该美术作品原件 将导致对美术作品的曲解(distortion)、篡改(multilation)、更改(modification), 后者则不然;③对于前者,以修改权保护美术作品,禁止建筑物所有人移走美术作品原 件;对于后者,赋予建筑物所有人在需要移走壁画时通知作者以便保全作品的诚信义务 ,同时划定该义务的范围,即通知为可能且移走美术作品原件的成本由作者承担;④由 版权局建立备案制度帮助实现保护美术作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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