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法史学论文

变与常:近代法律制度建构的历史观照

编辑:

2013-12-10


  清末民初,正是我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草创时期。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为习惯法的存在和实施保留了一定的法律空间,一大批行之有效的商事习惯被引进法律条文、导入司法实践等,不仅弥补了法律法规的不足,而且增强了现行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实践证明,商事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运用,商事法规对商事习惯的吸收,不仅丰富了商事司法裁判的法律渊源,推进了社会对法律本土资源的认识,而且为法律的继受提供了一个相对可行的途径,为以后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创造了条件。这无疑是“常道”对“变道”的具体影响。
  历史已经告诉我们,清末民初的法律继受,是一个多方面参与、全方位移植西法的过程,是国人在内外交迫的情境下做出的选择,因而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理性化的过程,意即科学化、知识化、专业化等的过程,并伴随着一个法律人阶层的递嬗代换、新的专业法律人取旧制度下的法律人而代之。”从1904年清政府颁布近代中国第一部商法——《商人通例》开始,到1928年民国南京政府建立时止,晚清政府与民国北京政府拟订和颁行了多个商事法规,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囊括了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和程序法,基本上建构起一个比较完整的商法体系。而近代商事法律制度建设所取得的成绩,近代商事法律制度传统和现代并存、东西方法律精神共生的特点,既有政府的功劳,也有社会的贡献。近代商法的变迁发展过程,表征了法律继受的长期性,“也许只有在中国人整体的法律生活(由活生生的法律到国法)找到一种与外来法律较少隔阂冲突的融合方式时,继受成功的可能性才会加大。”正如王伯琦先生的分析:“第一,从新法律的内容而言,这原本不是本土的产物,这与西洋新法产生的情形就大不相同。他们是所谓‘观俗立法’的。新法的创制是受了自己社会情况的逼迫。我们的新法是舶来的,主要是受了国际环境的逼迫。另就法律的执行而言,问题更为严重。在我们的传统思想上,只有具体道德规范的实践体会,绝少抽象法律原则的逻辑推演。这是中西文化极显著的鸿沟。他们在历史上已经过数次严格法的训练,我们自秦汉以来就从没见过。这是在中国当今法律上的二个基本问题,到今天,须要切切实实地���讨一番才是了。”

变与常:近代法律制度建构的历史观照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相关推荐:法史学之农民起义问题的视角

文献批评与理论构建_法史学论文

标签:法史学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