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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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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6、 刑名:a死刑(1)具五刑,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2)族刑 ,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3)定杀,将患有麻风病的罪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4)阬,活埋。(5)其他死刑处决手段,如磔、戮、腰斩、枭首、弃市、绞、剖腹等。b肉刑 ,沿用墨、劓、剕、宫、笞,增加了肉刑和劳役刑并用的刑名。c作刑 ,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的刑罚。(1)城旦、舂,五年、四年刑。(2)鬼薪 、白粲,三年刑。(3)司寇 、作如司寇 ,二年刑。(4)罚作 、复作 ,一年刑。
7、 罪名:不敬皇帝罪、诽谤与谣言罪、盗窃罪、贼杀伤罪、盗徙封罪、以古非今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投书罪、乏徭罪、不得兼方罪。
8、 司法机关:廷尉”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秦的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郡守、县令长兼理。
9、 诉讼形式:(1)根据秦朝的起诉人分两种:一是由官吏提起的诉讼,相当于近世的公诉;二是由一般平民提起的诉讼,相当于近世的自诉。(2)“公室告” 和“非公室告”。所谓“公室告 ”,即控告他人的犯罪行为,官府予以受理。而所谓“非公室告”,如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主要指盗、贼犯罪,儿子对父母、或者奴婢对主人加在自己身上的刑罚提出控告的,官府不予受理。
10、判决:读鞠,宣读判决书。要求再审叫:乞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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