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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化与学术环境的建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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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我认为,剽窃抄袭、行贿交易等学术腐败行为虽说是学者个人品质低下的表现,但是在这些学术腐败现象的背后,却一定存在着各种体制性力量的激励。(1)当学术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对国家有限的科研经费进行的争夺与学者个人对物质利益的牟取相互捆绑在一起的时候,必定会导致某些知识分子采取投机行为,而学术腐败也就必然隐含于其间了。(2)我们的职称制度不仅要求论著的数量、学位,而且还要求有一定数量的获奖成果、项目等,而这些要求的提出则“逼着”那些因各种原因达不到这些要求但仍试图获得相应职称的知识分子去干那些学术腐败的勾当;然而,在这些要求当中,有些要求是必须的(如教学和科研的指标),但是有些要求却纯粹是没有道理的(如论著数量、获奖数量、项目和学位等),因为它们只会导致一些人发表的文章和著作比他读的文章和书还多。(3)当国家和社会所确定的各种评比和评奖活动越来越多,而获得这些奖项又与评价知识分子的能力相联系的时候,一些知识分子必定会为了获奖和多发表成果而难免在自己没有精力进行研究的情况下去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其他学者的论著。(4)在根本上讲,中国当下的学术体制、评价判准和管理手段,充其量只适合于常规性的学术研究和教学活动,但是却不适合于那些需要足够时间和足够寂寞的基础性理论研究和原创性学术研究;进一步言,中国当下的许多与学术研究和教学活动紧密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只适合于管理者的管理工作,但却不适合于被管理者(即广大的知识分子和教师)的学术实践和教学活动。因此,我认为,学术腐败问题之所以在中国学术界屡禁不止,除了个人学术道德修养缺失这个因素以外,主要是因为我们的学术体制和教育体制不够完善、合理评价体系的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的缺失所致。

据此我想指出的是,中国学术规范化的运动必须植根于学术界自己的土壤之中,由广大的知识分子自己通过对各种学术腐败现象及其原因进行讨论、反思和批判来实现其目的。当然,我们不是拒绝那些主管教育和学术的行政管理机关的参与,而是希望这些机构能够通过对它们自己启动的各种旨在推动学术和教育发展的措施进行更深层的反思、对它们发布的各种管理措施、评价指标和它们确立的各种制度安排进行严肃的批判来参与这场伟大的“中国学术规范化”运动。而且我也相信这些行政管理机构能够做出它们的贡献,因为正如靳诺在有关《规范》的新闻发布会上已经表示的那样,该《规范》的发布还只是建立学术规范的“重要一步”,离实现纯洁的学术环境和完善的学术规范还有一段距离要走。[7]

[注释]:

[1]据一般统计,首先,除《中国书评》1994年集中发表了大约20多篇专门讨论有关学术规范化问题的论文以外,截止2003年,《学人》、《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东方》、《现代与传统》、《历史研究》、《美国研究》、《社会科学论坛》、《中国社会科学》、《江苏社会科学》、《探索与争鸣》、《美国史研究通讯》、《自然辩证法通讯》、《读书》、《世界历史》、《民族研究》、《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学术界》和《经济学季刊》等学术刊物又陆续发表了近百篇论文,在学术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其次,学术界迄今为止还成功地举办了数次全国性的有关学术规范化问题的学术讨论会,即1994年11月《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国书评》主办的以“社会科学的规范化与本土化”为题的学术讨论会;1998年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杂志社和南京大学联合举办的有关遵循学术规范、加强学风建设的专题研讨会;1999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和《历史研究》编辑部联合举办的有关遵循学术规范、推进学术对话的学术讨论会;1999年12月《自然辩证法通讯》和山西大学联合主办的以“重建学术规范、整饬学术道德”为主题的学术讨论会;2002年3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和《经济学季刊》主办的“中国经济学学术规范座谈会”,等等。第三,除了《中国书评》长期开设了有关学术规范化的专栏以外,《学人》(创刊号)、《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自然辩证法通讯》(2000年第2期和第3期)、《东方文化》(1999年第6期和2000年第3期)以及《社会科学论坛》(2002年第9期)等学术刊物也就学术规范化的问题开设了专栏。第四,学术共同体还就学术规范化的问题采取了一些联合性的行动。比如说,在史学界,《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近代史研究》、《世界历史》、《当代中国史研究》和《中共党史研究》等六家权威性学术刊物,于1996年联合开展了有关推进学术书评工作的活动;本世纪初,它们又联合《史学理论研究》杂志一起发表了《关于遵守学术规范的联合声明》。关于这方面的讨论,请参见拙文:《知识生产机器的反思与批判:迈向中国学术规范化讨论的第二阶段》,载邓正来主编《中国学术规范化讨论文选》,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

[2]参见拙文:《知识生产机器的反思与批判:迈向中国学术规范化讨论的第二阶段》,载邓正来主编《中国学术规范化讨论文选》,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

[3]参见靳诺(教育部社政司司长)在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时间:2004年8月27日;来源:教育部网。

[4]关于引文问题,该《规范》明确规定:“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关于学术成果的问题,该《规范》则规定,“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而且“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关于学术评价的问题,该《规范》规定,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此外,评审意见慎用“原创”、“首创”、“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而关于学术批评的问题,该《规范》也规定,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5]该《规范》正式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而且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行为也将被划为“学术不端行为”。

[6]关于这样的倾向,至少可以参见丰捷(《光明日报》记者):《学界首部“学术宪章”问世》,光明日报2004年8月27日;原春琳和樊未晨(《中国青年报》记者):《学术规范能规范谁——专家呼吁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中国青年报2004年8月27日;施芳(《人民日报》记者):《首部“学术宪章”应对学术失范》,人民日报2004年8月27日;郭少峰(《新京报》记者):《教育部发布首部“学术宪章”》,新京报2004年8月 27日;张颖:《教育部祭出反腐杀手锏:一纸规范能管学术腐败吗?》,北京晨报2004年8月28日;卢丽君(《中国教育报》记者):《解决学术道德问题的起点——专家谈新发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中国教育报2004年8月28日;靳诺(教育部社政司司长)在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教育部网2004年8月27日。

小编为您准备的学术规范化与学术环境的建构,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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