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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抢险救灾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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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条例规定有关军事机关应制定参加抢险救灾预案,组织部队开展必要的抢险救灾训练。但是军队的性质、驻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各不相同。训练演练具体由谁组织,哪些部队有必要开展训练,预案的制定是否应与地方政府救灾预案联动等问题都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规范。目前各级地方政府、省军区系统、各驻军部队都有一些自己的应急训练方式和经验,摸索出了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如果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在面临大规模的抢险救灾任务时,容易产生各行其是,协调困难的情况。抢险救灾立法应适当汲取实践中的先进经验,在训练时间、训练内容、训练经费保障等问题上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将军队参与抢险救灾的训练组织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  4.军队的紧急处置权设定不明确

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中,为抢救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及国家重要财产,部队时常会面临在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而此处置措施可能会损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情况。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地方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紧急处置权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但抢险救灾条例对军队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中是否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何种情况下采取紧急处置并没有明确规定。军队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中遇到紧急处置情况往往会陷入两难境地。

5.军队抢险救灾行动中的征用问题规定不明确

抢险救灾任务往往事发突然、情况紧急。部队预有装备物资一时很难满足大规模救灾任务的需要,在灾区临时大量采购又很不现实。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容许国家和军队有过多的反应时间,就会产生须紧急征用民用装备、物资、房屋土地的问题。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规定了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条款。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除了以发布动员令为前提的国防征用外,涉及军队征用的只有戒严法第19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了执行戒严任务的解放军现场指挥员的临时征用权。抢险救灾条例并没有对军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中面临的紧急征用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6.军队抢险救灾行动中的军事交通问题规定不明确

《国防交通条例》规定军车在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可以优先通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安全规范》则规定,对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应当立即放行。然而作为交通部门主要执法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中具有“优先通行权”的只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并未将军用车辆列入优先通行车辆范围。军队执行任务时的优先通行权尚需要协调解决,抢险救灾任务不属于战时,但是任务的紧急性决定了优先通行权会影响任务完成的速度和质量,这一点在法律上应得到明确和统一。

三、军队抢险救灾法律适用问题的对策

1.对《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进行修改补充

如上所述,抢险救灾条例在程序启动、参与重建、训练保障、费用保障等方面规定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程序启动中军队主动救灾的条件、标准和事后授权程序的规定;军队参与重建行动中各层级法律规定的一致性,救灾行动与重建行动的界限划分,军队参加重建的必要性标准制定;军队参与救灾训练的军地联动,预案编制和费用保障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使作为军队行动具体法律依据的抢险救灾条例更具有实践性、可操作性。

2.在军事法律法规中补充抢险救灾条款

抢险救灾不是我军的主要职能,但近几年来军队执行此类任务的频率越来越高,军队作为抢险救灾行动中突击力量的地位已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任务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规范军队内部行为的法律也需要对这一任务的执行情况作明确规定。例如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等相关军事法规中增加相应参加抢险救灾条款,同时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中已有的条款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确保抢险救灾法律制度的协调配套,使其环环相扣、互为支撑,形成一套结构合理的军队抢险救灾法律制度体系。对现行法律应进行专项清理,补充和完善,使之保持法律的一致性。调整好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使其在调整对象、内容上互相衔接、避免重复交叉或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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