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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术规范化与学术环境的建构

编辑:sx_houhong

2014-03-19

学术规范化与学术环境的建构如下文

自20世纪90年代初始,亦即当中国的学术研究和教育事业被产业化的时候,当中国的学术研究和教育事业被纳入追逐以各种指标为判准的“一流水平”之轨道的时候,当然也是在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下,各种学术腐败现象演化成了中国学术界必须直面的最为重要的大问题之一。一些知识分子或者是主动地或者是“不得不”放弃了学术伦理而不择手段地用学术和教育资源去换取金钱、住房、职称、官位、奖品等等;他们抛弃了知识生产所应当遵循的逻辑而采纳了市场商品生产所遵循的逻辑或者政治活动所遵循的逻辑,在与市场场域、社会场域或政治场域进行共谋的同时也出卖了学术的品格。从学者剽窃抄袭,到教授行贿丑闻;从考博成绩的操作,到文凭上的权钱交易;从个人学术履历和研究成果的伪造,到学术单位研究成果的谎报;从教师的“非学术”走穴和兼职,到教授的不教书却雇学生干活——这类令人发指的学术腐败现象在学术界可以说是比比皆是,并且使中国学术界的声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正是面对上述情形,在《学人》和《中国社会科学季刊》的最早倡导下,此后又在《中国书评》的强力推进下,中国学术界逐渐掀起了一场以“中国学术规范化”为名的运动。自此以后,不同学科的论者和诸多学术单位也都从不同的维度或立场、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这个论题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并且构成了这场运动的真正的主体。[1]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中国学术规范化”运动完全是一场因学者或学术机构关注自己的学术研究而掀起的“民间性”的学术运动。它是 “学在民间”在20世纪90年代的特定形式,其目的就是要对学术规范问题以及产生这个问题的各种原因进行追究和反思,并由此形成一种符合知识生产之逻辑的 “活”的学术规范,进而建构起中国学术自己的自主性。当然,我们必须坦率地承认,这场“中国学术规范化”的运动虽说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就,但是它还没有彻底地遏止住中国学术界中的那些学术腐败现象。为此,我认为,我们还必须通过把我们的关注力从知识研究领域的检讨和批判扩展至知识生产机器的反思和批判来进一步推进“中国学术规范化”的运动。[2]

然而,也正是在这个时候,“中国学术规范化”的运动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值得我们关注的自上而下的趋向,即国家权力开始以某种方式进入了此一原本以迈向学术自主性为主旨的领域。国家教育部于2004年6月下旬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教育司(局)和有关高校。[3]该《规范》共七大部分、二十五条。除了“总则”和“附则”以外,其余五部分分别是 “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4]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该《规范》虽说以维护学术尊严、净化学术环境、保护学术成果、提高学术质量为己任,但是它却只是一部有关学术活动的自律性守则,因此该《规范》建议,各高校可以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学术规范及其实施办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5]加以监督和惩处。

该《规范》一发布,就引起了舆论界的广泛注意,当然也引起了学术界的一定注意。从一般的角度上讲,我们可以从人们的回应当中发现这样两种主要的倾向[6]:第一,历时三年完成的这部《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的建设也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第二,人们在认为该《规范》具有意义的同时,也对该《规范》对于那些学术腐败现象是否具有效力的问题表示了担忧,因为该《规范》并没有对违背知识产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及学术不端行为规定一个具体的处罚措施。甚至有学者认为该《规范》在某种程度上只是规范好人的,而对于那些有意违反该《规范》并为自己狡辩的人来说,它却是无力的。因此,人们纷纷呼吁尽快制定《规范》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惩处条例,并且加大惩处的力度。

尽管我始终反对任何形式的学术腐败现象,但是我却对该《规范》的合法性持有一种基本的怀疑态度和批判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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