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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

编辑:sx_songjm

201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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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

(一)美国

美国法学会在1972年编订《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之后,绝大多数州就开始抛弃以侵权行为地法作为准据法转而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审理国际产品责任案件。重述第145节规定,第一,当事人对侵权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应由同该事件和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州的法律决定;第二,在确定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时,应考虑到联系是:(1)损害发生地;(2)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地;(3)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的地点和各当事人的营业地点;(4)各当事人之间关系集中的地点。重述指出,应考虑到争执的问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题、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利害关系国侵权行为法的目的。确定哪一国为最具利害国时,就需要运用到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豍,即要适用能促进其政策的国家的法律,若均能促进则需衡量适用哪国的法律更为公正合理。美国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时非常灵活,多数是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出发,不过有时也考虑到制造商的利益。

(二)英国、加拿大

这两个国家在审理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案件时,最初也是适用损害发生地法,但不得违反法院地法的公共秩序。但在后来也发现只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并不合适,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开始适用美国提出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欧洲大陆

德国、法国、荷兰等欧洲地区均将侵权行为地法作为审理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侵权行为地法在欧洲大陆的各个国家还是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各国已经摒弃了将侵权行为地法作为单一准据法的行为,而转向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根据“政策导向”、“被害人导向”等政策因素考虑采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等法律选择规范。像1988年公布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即赋予了当事人有限的意思自治,可以选择法院地法作为准据法。

(四)当今世界对于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规定的趋势

从上述对国家法律的罗列当中可以看出,对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问题的规定,各个国家的法律都从单一、僵硬的法律适用原则转向灵活的选择准据法,并且对充分考虑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对国家政策利益的权衡,归纳为一下几点。

首先,引入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关系事实构成复杂、特殊,单一的选择准据法已经不适应案件的发展和需要,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利益,有着开放式的连接点,经过多方利益权衡与分析比较所选择的法律对双方当事人都较为公平合理。其次,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属于弱势群体,这就要求了当代的各国法律都应该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价值导向来选择适用案件的准据法。再次,考量到避免使被告人承担不公正责任,将“需是加害者能够预见的范围内的损害”作为确定准据法国家范围的准则,兼顾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后,引入有限的意思自治,上面说到《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赋予当事人有限的意思自治,虽然自治程度有限,能够协议选择的也就只有法院地法,但毕竟也在侵权领域第一次采用意思自治,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利于当事人同时,对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也起到了保护促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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