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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反腐倡廉的法制建设

编辑:sx_wangha

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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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政权的稳定和民族的安康。在我国,反腐倡廉是关系到全党、全国生死存亡的严肃政治斗争。习近平主席曾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可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必须高度重视廉政法制建设。由于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法制建设仍然存在不少缺陷和不足,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因此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高民众的法制意识,并逐步建立一套完善且行之有效的廉政法律体系已迫在眉睫。
  一、腐败产生的根源
  腐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产物,存在于每一个朝代、每一个国家。它的出现,破坏了民众信念、社会公平、国家体制,严重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1.思想根源。腐败,追根到底是因为人类的自私和贪念。拜金主义、官僚主义等消极的思想,膨胀了人的贪念和欲望,导致人们在一切可能情况下将他人之物占为己有。正如马克思所说,意识反作用于物质并指导人类的行为。正确的意识指引人们走向康庄大道,错误的意识导致人们腐败堕落。
  2.历史根源。悠久历史,不仅留给我们灿烂的文化,而且留下了几个世纪难以消除的封建残余思想,成为新时期腐败产生的历史根源。官僚主义依然存在,卖官卖爵、“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现象时有发生。
  3.社会根源。人类是一个社会群体。每个人都处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与周边的人或事物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腐败通过这种方式悄悄地繁衍着。
  4.体制根源。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社会体制却变化不大,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体制改革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就难免在某些地方出现真空,让一些不法分子有空可钻。尤其在一些新兴市场和产业中,法律法规的建设更是相对滞后,容易出现新的腐败。
  尽管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多样化,但关键因素是权力的滥用。孟德斯鸠说过:一切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我国宪法赋予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如果该权力不能受到有效制约,贪污腐败问题将无法根治。因此,在反腐倡廉问题上,不仅需要法律来保障权力的实现,更需要法律来制约其运行,确保其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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