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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亟须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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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二)中国期货市场实现从量的扩张到质的提升,需要《期货法》提供法律支撑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期货市场已经从“盲目发展阶段”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阶段”,亟须《期货法》支撑期货市场,以实现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的转变。
  一是伴随中国股指期货推出并历经市场检验的若干制度创新,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分级结算制度等,亟待以法律形式加以吸收和固化。
  二是近年来,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参与期货市场的限制逐步放开、期货公司获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市场 “混业经营”初露端倪,需要《期货法》对混业经营监管作出前瞻性规定。
  三是为了提升中国对原油、铁矿石等国际大宗商品的定价权,保障中国企业的稳定经营和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期货市场将进一步创新发展有关铁矿石、动力煤等战略性期货品种,加大对碳排放权、指数、期权等新兴交易工具的研发,需要《期货法》从基本制度上予以保障。
  (三)要处理好证券与期货监管的边界,需要《期货法》予以厘清
  证券与期货是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两大传统领域,一般界限清晰,证券与期货分别立法也是境外成熟市场早期的典型做法。但随着股票期权与指数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证券与期货业务上出现了交叉,在监管上产生了冲突。境外成熟市场或者选择在立法规范中进行分工,或者通过制定统一的金融商品监管法律来应对。
  《证券法》主要规范传统的股票、公司债券等。《条例》目前规范的主要是场内期货交易。对于“证券型”证券衍生品种和“契约型”证券衍生产品的界定和调整分工、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范等问题在法律层面缺乏清晰的规定。当前,在中国制定统一的金融商品监管法律的时机还不成熟,通过《期货法》明确相关证券衍生品种的基本制度,不失为一个可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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