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3-12-12
第三、制定“基本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首先制定出可以统领各类社会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的框架性法律,《社会组织基本法》出台以后,立法机关或有立法权的各级政府可以依据《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对有必要进行专门立法或立规的,实行专门的分类立法和立规。
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由全国人大制定《社会组织基本法》,原则规定社会
组织的基本权利、义务,组织职能、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等。
第二,《社会组织基本法》应当对以下事项做出原则性规定:
1 全面取消社会组织登记审批制度和双重管理制度,原则规定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的制度。
2 明确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同在法律框架约束下的社会关系,相互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协作关系。
3 原则规定社会组织的职能,明确社会组织的职能由法律赋予,而非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
4 社会组织的具体职能应当由“基本法”依据行业性质或组织特点作出原则性规定。
5 政府应当编制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目录,作为基本法的组成部分,购买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6 明确社会组织拥有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
7 原则规定社会组织的准入标准,革除繁琐的登记手续,取消社会组织登记的注册资金制度,取消科研学术类社会组织发起人和负责人必须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的门槛限制等。
制定社会组织基本法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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