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wangha
201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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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违规发放贷款罪的区别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本罪修改前《刑法》第187条规定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客观方面有相同点。二者主要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贷管理秩序,属于没有按照国家信贷管理制度发放贷款。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资金是金融机构在法定账户上真实反映的资金。本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逃避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存贷业务的监管。(2)客观内容方面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违反了国家对相关发放贷款的政策和法规,并没有向客户隐瞒资金的来源和违规发放贷款的事实。本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行为存在向客户隐瞒了没有将客户资金入账的情况,同时也存在对监管机构隐瞒了存在帐外存款的情况。(3)侵犯的对象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对象是金融机构法定账户内合法的客户资金。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未进入到金融机构法定账户内的合法客户资金。
(二)本罪与挪用型犯罪的区分
本罪与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在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都存在重大区别。二者主要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产权利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产权权利。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管理制度。(2)客观内容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要归个人使用,或以个人名义给他人使用。本罪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后,客户存款以任何方式在账外运转。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资金使用人可以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区别于挪用型犯罪的归个人使用的客观要件。(3)主观目的方面不同,挪用型犯罪的行为对资金的使用属于单位或公款的私用。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资金使用人将资金用于非法用途。尽管其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资金使用人金融机构获得利润。(4)侵犯的对象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对象是金融机构法定账户内合法的客户资金。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未进入到金融机构法定账户内的合法客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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