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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中问题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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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二)加强司法会计机构的规范建设

1.严格审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资格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不同,分属于两个行业,具体的服务对象及流程也有所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是否能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影响到司法鉴定的独立性问题。当前,一些地方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个别地方甚至在注册会计师的前提下实施二次准入。这些做法笔者均认为有所不妥。这是由于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人员也必须在独立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从业。不然,司法会计鉴定人和注册会计师也无本质区别,同时,还会导致司法鉴定行业被分散在其它行业管理。因此,必须从源头上断开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联系,才能确保司法会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2.加强司法会计人才队伍建设首先,健全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考试制度及相关考核机制。在当前无法开展全国统考的情况下,可由各省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考核,重点考察他们的业务能力,并根据相关考核制度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人员才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其次,要加强对在职司法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让他们掌握最新的财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知识,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整体从业素质。

3.重视对司法会计业务的指导及监管应设立全国司法会计鉴定人协会,通过行业协调加强自律,并抓好各项业务培训及鉴定工作。另外,司法部门应利用行政手段对其加强监管,以推动司法会计业务的规范化,从而使其更好地为司法办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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