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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民事再审期间的司法探索

编辑:sx_wangha

2014-02-20

精品学习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申请民事再审期间的司法探索”,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一)再审程序的性质决定其效率目标

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生效的裁判再次审理的程序5。再审程序监督性与救济性共存,并以救济性为主导6。监督性体现在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通过该程序对先前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再次审理,以纠正原先裁判的失误。救济性体现在原审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基于再审事由申请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发生纠纷将争议诉至法院的目的就在于获得救济以维护权益。从这一角度而言,再审程序更应侧重其救济性。就监督性而言,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应以最小的成本、及时地纠正裁判错误,实现矫正的正义,恢复受损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救济性而言,当事人通过行使再审申请权启动再审程序,当然希望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尽快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再审期间规定的优点

申请再审期间规定的修改突出了司法效率的价值取向,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再审申请人的权利。提高司法效率。一般申请再审期间由两年缩短为六个月。基于时限因素进行考察,申请再审期间的缩短促使申请人及时行使权利,要求其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申请再审工作。而对于被申请人和法院而言,在出现再审事由的情况下,法律关系依然不稳定,尽快进行再审有利于最终解决争议。从投入产出因素进行分析,当事人不及时申请再审可能会增加不必要的司法成本。二审判决后胜诉方往往会申请执行,如申请人不及时申请再审,在被申请人行使权利后或享受利益后才申请再审,那么可能导致其胜诉后执行成本过高。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法院追求的目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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