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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三、结论
构建法学教育、司法考试、职后培训相衔接的培养机制双语法律人才培养不是单一机构、单一环节可以完成的工作。尽管相关部门在双语法律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不断作出调整和改革尝试,但尚未形成跨部门的稳定合作机制。为此,需要解决如下几方面问题。
1.双语法学教育的分区规划与双语法律人才的适度培养。以少数民族语言为诉讼语言的“少数民族地区”,是指少数民族人口集中、在本地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且少数民族语言被较为广泛地应用公共生活领域的地区(见表4)。结合各少数民族聚居区社会语言环境和司法实践中诉讼语言使用情况,目前民汉双语法学教育需要分区规划,双语法律人才需要适度培养:一方面,双语司法人员培养的重点地区是少数民族高度聚集且以少数民族语言为重要交际工具的地区。另一方面,为满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涉诉案件的审理需要,需培养法务翻译,以应非民族自治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之所需。在新疆,语言转用情况(少数民族转用汉语)不常见,司法实践中的诉讼语言使用与各地的民族构成、人口比例直接相关。近10年来,汉语教学日益普及,少数民族地区不同代际、不同族别司法人员的民汉双语能力差异加大。以新疆和田地区为例,40岁以上的少数民族法官(庭长、院长除外)很少有人具备汉语工作能力,但多数人可以使用汉语进行日常交流;40岁以上的汉族法官多数人有维吾尔语日常交流能力,个别人可以用维吾尔语工作;30岁以下的少数民族干警的汉语使用能力明显提高,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相对下降,一部分新招录的少数民族法官、书记员的母语写作能力不能较快适应工作要求,甚至出现维吾尔语口语能力不足的个例;而和田两级法院新招录的汉族干警几乎没有人能流利地用维吾尔语进行日常交流,更没有年轻的汉族干警能使用维吾尔语工作。目前新疆高院双语培训工作的重点是强化维吾尔族和哈萨克族法官的汉语能力,年轻的少数民族法官将成为新疆双语审判的主力。汉族法官的少数民族语言能力很难突破,在社会化和文化融入方面,明显弱于少数民族法官。故新疆双语法学教育的培养计划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即鼓励汉族学生学习少数民族语言(维吾尔语、哈萨克语),同时极有必要将双语诉讼作为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向;双语法官的培训政策也需要进一步调整,即需要加强对汉族法官的少数民族语言培训。
2.教学语言、考试语言和工作语言的相互协调。目前,内蒙、新疆、青海等省区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普遍存在着教学语言(汉语为主,增设外语,很少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考试语言(少数民族考生多选用藏、蒙、维、哈、朝5种少数民族文字参加考试)和工作语言(民汉双语)不一致问题。合理的方案是在民族地区少数具备良好教育资源的法学院系,如新疆大学法学院、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延边大学法学院,增设双语诉讼培养方向,设置双语教学班级,开展民汉双语法学教育。招生数量应结合各地司法系统、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实际需要,招生规模应适度。少数民族地区法学双语教育模式的培养目标可以归纳为以下3个方面,即专业目标、语言目标和思维目标:专业目标是以法学本科阶段的16门核心课程为专业教育的平台,完成法学学科的专业课程学习;语言目标是指将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主要是藏、蒙、维、哈、朝语)均作为专业教学的语言,从而提高学生的民汉双语水平,使学生能够在法律职业语境下使用民汉两种工作语言;思维目标是指培养学生同时使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思维,并能根据交际对象和工作环境的需要在这两种语言之间进行自由的切换。延边大学法学院朝鲜族学生的汉语水平普遍高于青海、新疆法学院系的少数民族学生;日语和韩语具有明显的外向型优势,这是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学院系所不具备的。低年级部分主干课程采取民语授课,高年级以汉语作为主要授课语言是可尝试的教学改革模式。这一教学模式已被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成功实践,该院的教学经验可为新疆、青海高校提供借鉴。藏、蒙、维、哈、朝5个少数民族法学教育资源存在很大差异(见表5):相对而言,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和延边大学法学院的教育资源较为丰富,新疆大学法学院和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双语教育资源极为匮乏,不仅没有必要的教科书,也缺乏其他工具书及学习资料。新疆、青海两地司法系统编写的资料、主办的刊物,多限于系统内使用,尚没有实现实务部门和教学机构的资源共享。
2014年创建地区双语法律人才培养体系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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