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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二)推进司法外部环境的制衡
1.追求外部独立,排除不当干扰实现法院体制上的独立,才能实现话语权上的独立。同时,要准确定位司法机关,维护稳定是所有国家机关的职责,但并不意味着要放弃、违背法律,不应以“维护稳定”的幌子胁迫法院枉法裁判。只有真正维护了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稳定,枉法裁判换来的只是某个部门、某个团体的稳定,并不是真正的稳定。2.规范监督机制其一,严格检察院抗诉条件,法院也应建立对抗诉权滥用的制约机制,如对抗诉质量实行通报制度。只有权力相互监督、制衡,才能防止一个权力对另一个权力的侵犯。其二,树立危机意识,杜绝任何不规范审判行为的出现,并充分发挥网络评阅员的作用,建立网络舆情收集机制,能动处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防止报道出现偏差,如及时提供正面信息,将最真实的情况通过最权威的渠道发布出来,从而大大减少网民自发组成群体来对法律施压的几率。另外,媒体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发表评论时要实事求是,并表明是自身观点,仅供参考。3.司法职能归位其一,要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宣扬“调的基础是是非分明、调以判为后盾”的观念,当判则判。其二,改革信访机制。既然成立了信访局等部门,那么化解信访就是其专门职责,而不是作为转送、交办信访事件的中转站,并有成为指挥法院的部门的嫌疑,法院也不应承担信访化解,否则两者的地位颠倒了。法院的职责就是依法裁判,若如当事人不服,可启动上诉、再审等程序,若来院信访,则法院唯一职责就是出具详细的释明函,当事人仍旧不服时,法院并不负责化解,只需将相关材料提供给信访局等部门即可,即只是提供材料的端口,不是化解信访的最终端口。
2014年创建司法公信力的制衡化环境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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