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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一)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危害是刑法介入的客观基础
刑法的保障功能就体现在通过制裁侵犯某种社会关系的犯罪行为而使该社会关系不再受到侵犯。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模式,促进了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的调整,改变了世界整体经济结构,网络经济时代已然来临。同时,网络技术渗透到社会各行各业,跨越时间和空间,突破国界与地域造就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连又相对独立的虚拟世界。承载着知识产权的网络技术,以及其构建的互联网信息传递平台,使得网络与知识产权密不可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联系性也使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了对现实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国家为了推进科技进步和发展建立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重要保障。如果对该制度的破坏达到一定程度,即符合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的定义,应当以刑罚手段进行制裁。
(二)刑法的强制性和严厉性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手段
国家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一般包括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等。这些法律制裁方式中,刑法制裁方式是最严厉也是对犯罪分子最具威慑力的一种制裁手段。刑法可以直接运用刑罚来惩罚犯罪,能够对网络知识产权提供有力保护。而且,刑法是其他法律部门的救济和保证,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利益的最后救济和保障手段,其威慑力和保护性远比其他法律手段更加有效。
(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决定了必须配置刑法手段
用法律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应该是全方位的。民事、行政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固然十分重要,但刑事制裁方式也是用法律手段调控知识产权领域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首先,刑法天生就具有强烈的社会保护的功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权利免遭犯罪侵害的作用;其次,刑法的性质也决定了其是社会关系的最终调节手段和最终保护手段。当一种行为具有违法性且运用其他法律手段不足以控制其违法性时,就要求诸刑法的调整。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与知识产权的民事保护、行政保护一起,组成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网。因此,完整的法律调控体系中不能没有刑事制裁手段。综观世界各国家和地区有关制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体系,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均分层次综合运用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的方式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制裁。所以,针对一般的危害网络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有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构成“前沿阵地”;对严重危害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必须要有刑法这个“坚固后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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