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其它法学论文

谈我国传统社会治安思想论文

编辑:

2014-12-12

二、中国传统社会中“盗贼”的表现形式

根据上述历代法律规定,“盗贼”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窃盗。根据《二年律令·盗律》的规定,盗赃价值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十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不盈百一十钱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这条律基本承自秦律,《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载,士伍甲盗窃,窃得赃物时价一百一十钱,吏将甲处以耐刑,问甲及吏何论?甲当黥为城旦;吏当论失刑罪。另《汉书·陈万年传》附《陈咸传》注引如淳曰:“律,主守而盗直十金,弃市。”即按照当时刑律,监守自盗价值十金的应处于弃市。《唐律》中《贼盗律》“诸窃盗”条“疏议曰:窃盗人财,谓潜形隐面而取。”窃盗若今日之盗窃,古代也有像今天一样称之为“偷”的,如南朝法律规定:“主守偷五匹,常偷四十匹”处以死刑。从《唐律》看,盗窃种类繁多,有盗皇室和各级官府及仓库、作坊等内的财物;盗私人所有财物;盗祭祀神物、天尊像、佛像;盗禁兵器;盗官私马牛;盗奴婢;盗墓;盗亲属财物;等等。盗窃罪因盗窃物品、物主、地点不同处罚差距较大。如《唐律》规定:“盗诸御宝者,绞”,在当时刑等虽低于“斩”,在今天算是极刑,而盗窃普通人财产价值最高刑是加役流;盗窃缌麻、小功亲财物者,减凡人一等;盗窃园陵内的草木就要徒二年半,而盗窃官司马牛而杀者才徒二年半。从“得古今之平”的《唐律》来看,盗窃普通财物帛一尺杖六十,不得财亦笞五十。

当然,统治者言出法随,使法律成为具文,如隋文帝杨坚治盗,曾发出“三人共盗一瓜,皆弃市”的命令。《宋刑统》规定,窃盗赃满五贯(约等于五匹绢)即处死刑。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谈我国传统社会治安思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相关推荐:

研究林权质押贷款制度缺失与对策  

古代中华国际法的历史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